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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粤高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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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朝阳
洲中路 367 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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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04,163,3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43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昌泰公司投资建设所辖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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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2,368,77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617%;
反对 61,733,87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36%;弃权 60,7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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