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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赣粤高速:赣粤高速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
以及需由董事会进行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1/2 以上董事
同意方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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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中直接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战略规
划、重大投资或资产处置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筹备委员会
会议、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均须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
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本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以上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就
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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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包括公司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
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在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
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特别咨询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三)有权取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
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
研讨会、展览会、招商会等,为研究公司战略和重大投资、
融资项目等获取资料。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按照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
料: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议书;
       (二)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的
意向计划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办公室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
提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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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
主任委员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
书面表达其对讨论事项的投票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
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因故
不能召开现场会议的,经主任委员决定,战略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
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
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
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先后次序和
所掌握的资料进行充分研究与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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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现场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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