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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创业:东方创业信息披露规则202108272021-08-31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
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
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章  信息披露形式、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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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七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记载的内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能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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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为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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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六、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七、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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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约定,凡拟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
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息有关的材料,统一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并报
告董事会后,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
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制并经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
责报送,在定期报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
长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
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任何人
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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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
排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董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经董事长审核后签发,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安排公告。
      第二十七条   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文稿需经董事会
秘书或公司指定领导审核并签字,其中如涉及财务数据的还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有关的公告事项,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相关人员起草,经监事会
主席审核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具体组织安排公司
各部门在公司内部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的程序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
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由董事会
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规则,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则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
露的同时,将关于本规则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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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
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与董事会秘书
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本部门职能
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九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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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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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相关事宜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
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参(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参(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参(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参(控)股
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参(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
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五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应
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
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
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五十九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
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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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
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
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 10)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者,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
因信息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的将根据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每道审核程序均由规定人员签字把关,责任人为签字人。
      第六十八条 如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签字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直接责任人员未能根据本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信息,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追究其的相应责任(但根据公司授权或命令未披
露的,应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一、 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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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七十条 依据本规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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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规则报相关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备案,并同时
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对本规则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条前款规
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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