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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9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41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

的规定,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以下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

月1日起施行。

    鉴于《准则解释第16号》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



                                    1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

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

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

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

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


                                        2
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

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

述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3
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

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

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文禄、王翠敏和王全胜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

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

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

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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