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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浦东建设: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往来风险防范制度2022-08-30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往来风险防范制度(2022 版)




年 月 日发布                             年 月   日实施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 .............................................. 1

第三章 风险评估 .............................................. 2

第四章 风险防范 .............................................. 3

第五章 其他事项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
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
发〔2022〕48 号)等监管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融资租赁、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集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公司和其控
制的集团财务公司的独立性。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
集团财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与集团财务公
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
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在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时,公司董事应审慎决策,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对于关联交易、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1
    (一)明确的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及交易预计额度。
    (二)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基
准利率,贷款利率参照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50%,但公司银团贷款协议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每日贷款的最高限额。
    (六)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
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对集
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等监管指标是否存在违反《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集团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该
办法的规定,公司不得将货币资金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
    (三)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对集
团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风险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风险评估报告。
    (四)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每半年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
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风险持续
评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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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条 公司应制订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相
应责任人。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得继续向集团财务公司新
增存款并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集团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二)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
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
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三)集团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集团
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四)集团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
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
等)。
    (五)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代偿、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
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六)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七)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集团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
例超过 50%。
    (八)集团财务公司的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九)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十)集团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 10%。
    (十一)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足以影响支付的。
    (十二)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足以
影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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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及
时向集团财务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
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
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
行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
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监事
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集团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
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
报同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就涉及集团财
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被关联
人占用的风险、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十四条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等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修订和解释。2012 年 7 月 2 日通过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
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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