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江苏舜天:江苏舜天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6-23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

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董事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董事个人不得代表董事会,
未经董事会授权,也不得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管理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2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3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出席对象等,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
会议准备。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

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独立董事都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是
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5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

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董事应认真履行董事职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6
   (一)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
   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原则上提交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
长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无故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对董事长不同意列入议程的提案,提案人有权在董事会上要
求讨论,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可作为会议正式议程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股东的提案,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提案,董事会应本着对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以积极的方式依法处理,只要该提案内容符合第十八条规
定,董事会不得拒绝审议。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审议。如上述提议
未被采纳或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
会议的有关人士,但是涉及公司机密及时效性较强的议案内容除外。




                                    7
                              第五章 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
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 项议题都必须由 提案人或指定一名 人员作发

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
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8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当议案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时,该董事可以就议案内容发表
意见,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与审议的议案是否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应主动说明。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应提醒董事是否与议案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




                                      9
之前,应充分听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以下事项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

场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

结果。




                                     10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对每 个列入议程的提 案都应以书面的形 式作出决

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有两种方式: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
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否决提案的,提案人可要求董事会复议一次。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11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

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

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

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由于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

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会

议的董事,视为弃权,应承担责任。



                                    12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
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出席会议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保密义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
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
全程录音。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
等有关材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

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当
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13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以上”、“内”包括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