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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舜天:江苏舜天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6-23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重大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职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江苏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审议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小组为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业务进行风险评审与合规审查,为业务决策提供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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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小组成员包括公司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
业务公司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的战略规划与管理目标;

   (二)研究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方案,并提出意见
建议;

   (三)听取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重要工作汇报及年度报告,指导、监督、
检查合规管理工作;

   (四)对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五)对风险管理归口部门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提出建
议;

   (六)审议合规管理负责人提请的重大合规审查事项和合规管理工作建议;

   (七)听取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小组以及总经理关于重大业务和重要管理
事项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建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拟进行研究或审议的事项,由风险管理归
口部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搜集整理上会资料、文件等待研究或审议内容,
提请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研究或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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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和审议,
需要提交董事会决议的,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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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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