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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舜天:江苏舜天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21-08-31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46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涉案货款金额合计 197,345,587.5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
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
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贸易业务发生部分合同执行异常可能导致公司产生损
失的风险,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正
式提起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涉案货款合计人民币 197,345,587.50 元(其中含
已逾期货款 126,785,587.50 元,以及尚未到期但存在不能履行风险的货款
70,560,000.00 元)。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一



                                    1
    1、案件背景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为
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纳兴实业”)承
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
29,967,502.50 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
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 8 号 5 幢 1-26 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 8 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33,297,225.00


                                     2
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
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3,329,722.50 元,并就剩余货款 29,967,502.50 元向公司出具 240 天的商业承兑汇
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
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
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
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 29,967,502.50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
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二


    1、案件背景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
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
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
31,120,098.75 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
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 8 号 5 幢 1-26 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 8 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34,577,887.50
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
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3,457,788.75 元,并就剩余货款 31,120,098.75 元向公司出具 240 天的商业承兑汇
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
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
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
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 31,120,098.75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
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三


    1、案件背景


                                     4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
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
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
32,272,695.00 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
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 8 号 5 幢 1-26 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 8 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35,858,550.00
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
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3,585,855.00 元,并就剩余货款 32,272,695.00 元向公司出具 240 天的商业承兑汇

                                     5
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
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
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
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 32,272,695.00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
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四


    1、案件背景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
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
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
33,425,291.25 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
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6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 8 号 5 幢 1-26 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 8 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37,139,212.50
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
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3,713,921.25 元,并就剩余货款 33,425,291.25 元向公司出具 240 天的商业承兑汇
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
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
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
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 33,425,291.25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
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诉讼五


    1、案件背景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
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
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
21,600,000.00 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

                                     7
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
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 8 号 5 幢 1-26 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 8 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24,000,000.00
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
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2,400,000.00 元,并就剩余货款 21,600,000.00 元向公司出具 240 天的商业承兑汇
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
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
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

                                     8
高达亿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
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 21,600,000.00 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
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诉讼六


    1、案件背景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
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
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
23,040,000.00 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
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
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 8 号 5 幢 1-26 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9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 8 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25,600,000.00
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
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2,560,000.00 元,并就剩余货款 23,040,000.00 元向公司出具 240 天的商业承兑汇
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
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
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
高达亿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
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 25,600,000.00 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
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七)诉讼七


    1、案件背景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
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
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
25,920,000.00 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
履行不能的风险。



                                     10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
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 8 号 5 幢 1-26 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 8 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28,800,000.00
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
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2,880,000.00 元,并就剩余货款 25,920,000.00 元向公司出具 240 天的商业承兑汇
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
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
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
高达亿元。



                                     11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
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 25,920,000.00 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
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
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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