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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信通:亿阳信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3月修订)
亿阳信通                                                                                                         公司治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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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2 -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 - 3 -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 - 3 -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 5 -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 - 5 -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 ............................................................. - 6 -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程序及内容..................................................... - 7 -

第六章 罚则 ................................................................................................................... - 9 -

第七章 附则 .................................................................................................................- 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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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0 年 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2011 年
12 月 16 日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修订;2023 年 3 月 24 日根据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号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代表公司的人员)发布未曾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
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除非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生效的
合同有特殊规定,否则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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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为以下内容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其中
“重大”事项程度的意义界定比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相关内容定义: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的新应用研发、新市场开拓计划行为、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
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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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二十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30%;
    (二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信息;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并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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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
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
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
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自然人以及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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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未经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批准和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各种移动存储介质、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设置严格的管理,在保密分级、创
建、评审、会签、传递、发布、归档、销毁工作上制定详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遵循本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公司应保证首先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
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及以任何形式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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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
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位
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
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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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后应当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任何人员
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完成内幕信息登记及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
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签订保密协
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
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报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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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要约收购、导
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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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议审议
通过后实施。


附件:《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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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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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盖章:                              公司代码:600289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内幕信息事项
    (注 1)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      所属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序号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所处阶段
        情人姓名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方式(注 2)        (注 3)
                                                                                                                                                (注 4)




  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已确认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