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亿阳信通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04-28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23]000153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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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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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大华内字[2023]000153 号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
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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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内字[2023]00015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
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一) 公司合同签订风险评估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合同法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之规定,订立
合同前,业务人员应全面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资质以
及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状况不良的单位不
得与之订立合同。
本报告期内,亿阳信通与丹东绿水农牧有限公司、沈阳兆启科技
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合同订立前,亿阳信通未
执行充分有效的审慎调查和评估,导致合同订立后对方未能履行合同
义务,2023 年 4 月份项目已终止。我们认为亿阳信通未能有效执行
上述内控程序,导致未能识别出上述重大风险。
亿阳信通尚未在 2022 年度完成上述事项的整改工作。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
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亿阳信通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上述重大缺陷尚未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在亿阳信通
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
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亿阳信通 2022 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
亿阳信通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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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内字[2023]00015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大华内字[2023]00015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
签字盖章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惠增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晶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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