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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西水:西水股份关于股票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04-30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退市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退市情况概述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和《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
字(2022)002878 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
订)的规定,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
       二、退市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 9.3.11 条第(一)款、第 9.3.12
条之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停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 9.3.13 条之规定,上交所自公
司触及第 9.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日后 5 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4 条的规定,上交所自上述情
形之日后 15 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做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
上市的决定。公司应当在收到上交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
终止上市公告。
    若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6.1 条、9.6.2 条、9.6.4 条、9.6.10 条的规定,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
后 5 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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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 15
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被终
止上市后,将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
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转让。
    三、董事会说明
    鉴于公司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
告,公司股票可能在 2021 年年报披露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如果公司
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创新思维方式,改进工
作方法,坚持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各方的支
持,踏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竭尽全力做好在职员工、债权人、投资者的沟通
协调工作;继续带领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改善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四、投资者保护的安排
    1、退市交易安排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停牌,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自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
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 15 个交易日,
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退市整理期
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退市后的去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1.15 条相
关规定,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
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
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3、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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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0.2.1 条的
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2)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以上;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4)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6)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7)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8)最近 3 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9)保荐人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10)保荐人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报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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