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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达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远达环保        编号:临 2019-013 号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征求意见的

通知精神、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累积投票

实施细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公司合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司收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二)要约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给职工。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事、监事进行的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的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如下:
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      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权可以集中使用。                      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
                                      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累积投票制下,公司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通过累积投
                                      票制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可以
                                      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
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二) 在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出席股
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
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监事人选的总人数
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董事、监事总人
数。
    (三)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
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如股
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
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
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
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
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
权总数不大于其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经计票人
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
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
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
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
公正、有效。
    (四)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监事的投票表
决单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投票表决单的
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投票
单的显著位臵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
    (五)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机
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
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董事
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或监事就任
                                   前,原董事或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或监事职务。
                                       4、实行差额选举时,如按选举得票数排序处
                                   于当选票数末位但出现两个或以上候选人得票
                                   数相同、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该等董事、监事候选
                                   人均不能当选。按照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该等董
                                   事、监事之前的候选人当选,缺额按上述 2、3
                                   项的规定执行。
                                       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任期届满的董事仍应当依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履行董事职务。
就任前,任期届满的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资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和弥补亏损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设臵;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度;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
                                 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注:章程中因内容修订涉及条款号需发生变更的,按实际情况修订。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