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10-30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人作为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广
汇汽车”)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后,基于个人
独立判断,对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
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
各项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二、针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的竞争优
势,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另外,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将得到降低,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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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主承销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
的核准批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
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发行对象。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构成
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
竞争力的提升,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与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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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进军 程晓鸣 靳庆鲁
2015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进军 程晓鸣 靳庆鲁
2015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进军 程晓鸣 靳庆鲁
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