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关于大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2017-02-08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17-01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曙光股份”)大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 “曙光集团”)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000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大股东曙光集团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和七里港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
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
镇潘园公路 38 号 124 室,法定代表人:胡曼秋。
被告: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天
1
赐街 7 号,法定代表人:李进巅。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原告诉称:2016 年 12 月下旬,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所持有的本
公司 110,339,250 股普通股股票转让给原告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草签
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原告同意以 200,000
万元的总体作价受让被告在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110,339,250 股普通股股票。根据该协议第 17.1 条款约定:“本协议
于甲方、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2017 年 1 月 11 日,原、被告双方
正式在草签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上盖章,该协议此刻正式生效。
2017 年 1 月 12 日,原告按照《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向
被告支付了 2,000 万元合作定金。同日晚上,曙光股份发布“关于
大股东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该
公告披露:被告又与案外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也签署了《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转让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书》。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订立并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盖章
生效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
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以诚信为本,忠实履行该协议所约定的各项
内容。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及时向被告支付了 2,000 万元合作
定金,被告却又与他人就同一事项签署了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被
2
告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 4,000 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股份
转让框架协议》。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目前曙光集团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曙光集团认为原告编造事实,将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律及相关业务
专家团队,积极应诉,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也不会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由于
本次诉讼的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曙光集团与华泰汽
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转让本公司股份的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
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