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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荣华: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6-24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0-023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5 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你公司对

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 2.03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末总资产的 20.36%,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二是你公司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 2552.8 万元,通

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三是你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

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你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方披露该协议。你公司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

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