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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荣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2022-06-01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2-018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541

号),现将监管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

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

信息。

    一、年报显示,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为 1.44 亿元,同比下滑 29.21%,主要原

因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715.37 万元。而公司前期业绩预告未提及该情况,直

至 4 月 19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补提存货跌价损失约 6,800 万元、预

计负债约 2,900 万元,导致公司净资产转负,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期业绩预告公告未足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原

因;(2)结合主要产品的在手订单、价格走势、存货结构及库龄等,详细披露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过程,说明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存货在 2020 年大幅增长后,2021 年即计提大额存

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意见。

    二、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黄金业务实现收入 2.08 亿元,占营业总收
入的 20%,毛利率为-1.87%,相比去年下滑 14.29 个百分点。黄金单位成本较 2020
年上升了 41.59 元/克,主要原因是本年度采矿费较上年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

(1)近三年采矿费具体金额及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说明采矿费较上年增加的原

因以及影响,是否具有持续性;(2)近三年黄金销售单价、单位成本、产量、

销量,并结合单价及产品成本构成变化,量化分析近年来黄金业务毛利率大幅波

动的具体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焦炭业务实现收入 8.34 亿元,

同比上涨 146.2%,毛利率为-12.15%,较去年下滑 2.84 个百分点,焦炭生产量

较去年提升 65.19%。此外,2019 年公司向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租赁年产 150 万吨

捣固焦生产线,一年租金为 2400 万元,公司前期公告称,利用控股股东闲置的

捣固焦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有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焦炭行业前五大客户名称、交易金额及占

比,结合近两年焦炭销售单价以及成本结构变化,说明焦炭业务毛利率下滑的主

要原因,是否与行业趋势相一致;(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在焦炭业务毛利率

持续为负且逐年下滑的情况下,公司依然提高焦炭产量的原因及合理性;(3)

结合近两年内焦炭业务持续亏损的经营状况,详细说明通过向控股股东租赁生产

线开展焦炭加工业务的合理性,前期决策是否审慎。

    四、年报显示,报告期末预计负债余额为 4.31 亿元,主要原因是 2017 年公

司为控股股东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融资,违规提供三笔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逾期

约 4.25 亿元。2021 年 4 月控股股东以评估后的焦炭生产线一、二车间全部资产

共计 8.30 亿元,为公司可能承担的保证赔偿责任提供抵(质)押担保。报告期

内,上述其中两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第三起已被提起诉讼,主债

务人荣华工贸以土地使用权抵债。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三起案件诉讼进展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具体

影响;(2)结合前期资产评估情况、评估参数与报告期内焦炭业务实际盈利状

况等,说明前期评估是否合理,抵押焦炭资产能否有效保证上市公司利益;(3)

在控股股东将焦炭生产线资产抵押给公司的前提下,公司依然计提大额预计负债
的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和(3)发表意见。请评估师对问题

(2)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

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

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