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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发种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18年3月修订)2018-03-22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018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发种业”)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
效地管理委派董事、监事,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委派人员”)是指农发种
业对外投资时,按本管理办法的程序提名,并代表公司在控股子公司
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
    第三条 委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股东
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委派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团
结协作,廉洁从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忠实地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在企业管理、战略规划、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或
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
关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且履职能力良好;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
开拓创新能力;
    5、熟悉并遵守农发种业的规章制度;
    6、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7、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8、《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人员:
    1、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与任职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
员;
    3、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委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选聘
    第六条 委派人员由农发种业负责选聘。
    第七条 选聘的基本程序
    1、提名。委派人员候选人采取业务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提名
的方式产生;
    2、人选确定。委派人员人选由农发种业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经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确定;农发种业主要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兼任
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农发种业班子其他成员兼任下属企业的董事、
监事需报上级单位批准。
    3、依法聘任。由任职企业按规定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
    第八条 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个任期不超过 3 年。
任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
    第九条 确定董监事人选后,由农发种业向所属企业下发任命推
荐函。
    第十条 当委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农发种业应及时向控股及
参股子公司出具要求变更委派人员的公函。
   1、委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委派人员因工作变动;
   3、委派人员到退休年龄;
   4、《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变更委派人员或委派人员任期届满的,按本规定程序,
重新推荐委派人员人选。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派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董事
   (一)贯彻落实农发种业的发展战略方针、经营目标;
   (二)参与任职企业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认真贯彻执行农发种业的管理制度;
   (三)关注任职企业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
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四)督促任职企业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
   (一)检查任职企业财务;
   (二)对任职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任职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对任职企业的高管的不当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必要的时候
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罢免案,并代表公司对高管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委派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
“三重一大”管理事项或其它公司认为有必要的须秉承农发种业总部
意见的事项,根据总部党委会意见或农发种业的股东意志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采用实地调研、查阅任职企业有
关资料、找任职企业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和掌握任
职企业的各类工作情况;
    (三)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关联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
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四)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农
发种业报告;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委派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董、监事会议,对会议议题提前进行调研论证并征求、
听取农发种业有关方面意见;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关注任职企业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深入研究、分
析,独立、慎重行使职权;
    (四)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承担保守商业
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五)接受农发种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涉及
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议案时,委派人员应当按公司党委会意见或农发
种业的股东意志进行表决。
    所属企业股东会审议:
    (一)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涉及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各所属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属企业董事会审议:
    (一)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类,包括但不限于固
定资产投资、投资计划等;
    (二)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
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
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基本制度建设,基本制度主要
包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合同管
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融资、担保类管理制度,董事会、股东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等公司重要制度;
    (四)涉及资产处置或购买(主要包括产权处置、品种权交易、
资产减值提取和核销等),融资授信(主要包括综合授信、内部借款
等)、关联交易、担保事项(主要包括质押、抵押、担保等)
    (五)涉及企业高管的聘任,高管的薪酬(包括奖金);
    (六)涉及银行理财;
    (七)法律法规及各所属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除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委派董事、监事
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及农发种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
权。
    第十七条 委派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农发种业
的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