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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发种业:农发种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4-28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公司及其负
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为公司信息披露服务的中介机构;

    (九)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重
大事项”),具体标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经上交所登记后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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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
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相关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
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进行登记、审核,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和上交
所网站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供
股东查询。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除定期
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披露文件的编制内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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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披露时间与要求均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制订的定期报告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
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经
上交所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
    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中
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
上交所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
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
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内容按照上交所相应业务规则的要求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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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仅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须依据《上市规
则》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临时报(公)告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上市规则》中
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项等,以及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等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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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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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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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如果该等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企业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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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信息在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传播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具体操作。证券事务部内设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证券事务部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
门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公司重大投资、财务信息等方面的相关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
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公开或泄漏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其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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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
财务报告、报表附注及相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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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事务部在规定时间内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长负责召集和召开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署书
面审核意见。

    (六)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上
交所报送定期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予以披
露。证券事务部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备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证券事务部将草拟的会议决议
等相关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上交所披露。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当日,证券事务部将草拟的会议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上交所披露。

   第四十七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情人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发
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收到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报董事长。

    (三)证券事务部依据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草拟临时报告,相关部门须提
供临时报告所需的材料,并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拟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经董事长批准
后,报送上交所披露。

    董事长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
上交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以确定是否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其他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0
    (一)公司相关部门拟对外发布其他信息,先以部门名义提出申请,履行公
司内部签报程序,由证券事务部提出意见后,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信息相关部门可以对外发布,未经审核通过
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第五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
息沟通,沟通内容须提前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二)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
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相关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进行沟通;

    (三)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进行沟通,沟通内容不得涉及
公司未公开事项,公司部门及任何个人均不得未经允许接受媒体、证券服务机构、
投资者的咨询和采访。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一)当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其是否存在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
回复并详细说明;

    (三)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
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按照上交所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11
易价格。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指信息披露事项的所有当事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
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经允许后接受新
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告内
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 如尚未披露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漏,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解释和澄清,同时报上交所。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种报表、文件材料时,
报送人应提醒相关主管部门履行保密义务,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均设立专
卷由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由证券事务部专卷保管。

    第六十一条 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备查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同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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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上述文件保存期不得少于 15 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因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
解除职务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若擅自披露或泄
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七十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即行废
止。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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