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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家化:上海家化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07-23  

                        证券简称:上海家化                    证券代码:600315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特别提示
    一、《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家
化”或“本公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23.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963.4461 万股的 0.1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0.72元/份。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
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 人,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长。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2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3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1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0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2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5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7
第十四章附则.............................................................................................................. 29




                                                              4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海家化、本公司、公司         指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股票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有效期                 指
                                    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
       行权价格                指
                                    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
地将股东和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
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可以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长,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 人,为公司董事长。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
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

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8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9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23.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67963.4461 万股的 0.1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长、首席执
  潘秋生                         123.00            100%             0.18%
             行官、总经理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一)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

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二)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
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一个行权期                                                      30%
               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二个行权期                                                      30%
               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1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三个行权期                                                    40%
               票期权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
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2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50.72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
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份 50.72 元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50.60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50.71 元/股。




                                    13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14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第二个行权期       第三个行权期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全行权目标(A)          营业收入(a1)           84.66 亿            95.88 亿           108.12 亿
  可行权 100%          累计净利润(a2)             5.04 亿           13.755 亿           25.935 亿
最低行权目标(B)      营业收入(b1)              77.52 亿           87.72 亿            99.96 亿
   可行权 80%          累计净利润(b2)            4.305 亿           11.655 亿            22.05 亿
       注:上述“累计净利润”是指第一个行权期考核 2021 年度净利润,第二个行权期考核 2021 年度与 2022
   年度净利润之和,第三个行权期考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净利润之和,且“净利润”指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假设: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为 R,实际累计净利润为 P,则行权系数 X
   的公式为:
        1、当 R≥b1 且 P≥b2 时;行权系数 X=【(R-b1)(a1-b1)*20%+80%】*50%+
   【(P-b2)/(a2-b2)*20%+80%】*50%,其中当 R≥a1 时,R 按 a1 取值;当 P≥a2

                                                  15
时,P 按 a2 取值;
    2、当 R<b1 或 P<b2 时,行权系数 X=0。
    当期公司层面实际行权比例=当期可行权比例*行权系数 X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评结果(S)          B 及以上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公司层面

实际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累计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经
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指标
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
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
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行权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

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
于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
                                      16
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 ×P1 ×(1+n)÷(P1 +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18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19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

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用该模型对 123.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总价值
869.36 万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0.52 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 2021 年 7 月 22 日收

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每期行
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4.13%、24.24%、25.75%(分别采用上海家化所在申万化
学制品行业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62%。(取申万化学制品行业近三年平均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权日为 2021 年 9 月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0
  授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23.00         869.36         148.71      388.80      232.47        99.38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21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2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
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
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算事宜,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过户公司定向发行公司的股票。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23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
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24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

息的分配。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25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6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或在公司下属分、子
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雇佣或劳务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


                                    27
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正常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
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仍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发生身故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
其行权权利,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行权期限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 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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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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