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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天路: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兑付利息公告2021-10-22  

                        股票简称:西藏天路          股票代码:600326      公告编号:临 2021- 61 号
债券简称:天路转债          债券代码:110060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7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开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支付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西藏天路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
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天路转债

    3、债券代码:110060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108,698.80 万元

    6、发行数量:10,869,880 张(1,086,988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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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
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
五年 1.8%,第六年 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
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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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 年 11 月 1 日,即募
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即 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7.24 元/股,因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连续分红,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7.08 元/股。

    13、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14、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6%(含税),即
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7 日
    本次除息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
    本次付息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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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
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8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
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
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60 元(含税)。上

                                     4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 14 号

    联系人:田旷

    联系电话:0891-6902701

    传真:0891-6903003

    (二)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保荐代表人:丁力、张见

    联系电话:010-85556399

    传真:010-855564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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