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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方: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6-04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0-02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0          -              2020/6/11        2020/6/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6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84,779,51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9,260,313.2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0          -              2020/6/11        2020/6/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由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为: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规定,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本次利润分配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待上述股东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
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本
次利润分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2702093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