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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盐化工:中盐化工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docx2021-06-04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2021-039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9        -              2021/6/10        2021/6/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57,664,5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0,262,856.1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9        -              2021/6/10        2021/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其

他股东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0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7 元。

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483-8182785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