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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18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
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
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事项。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名,我们审阅了聘任李颜女士为公
司总经理的相关事项,我们对该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我们
同意该此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
    二、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我们审阅了提名李颜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
人的相关事项,我们对该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董事候选人具备任职资格。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妥善解决公司所属第六中药厂土地问题的事项。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拟向医药集团补充支付款
项并签署《补充协议》,均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确认评
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
价的公允性,该交易未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本项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议,现
对“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余红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已离
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
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2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
息之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504,000元加上
相应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计划
(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陈德仁    王刚   强志源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