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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股份:宏达股份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11-12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4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剑川益云为第一被告,公
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剑川益云偿还原告金鼎锌业货款
35,454,318.39 元及该款项自 2020 年 9 月 27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
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由剑川益云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 234,312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剑川益云所欠货款对应的成本已计入前期损益,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2、按 LPR 的 1.5 倍计算 2020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付
款资金占用费为 54.60 万元,已计入公司 2020 年度损益;2021 年 1 月 1 日起形
成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计入当期损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年
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3、因本案,公司名下坐落于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紫竹路与亭江大道
交汇处)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川 [2020]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5299 号;
面积:45,853.60 平方米)和剑川益云名下的部分资产尚处于查封冻结状态。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原告,简称“金鼎锌业”)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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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全
资子公司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第一被告,简称“剑川益云”),四川宏达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被列为第二被告。一审法院查封、
冻结了公司和剑川益云名下的部分资产。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和
11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56)和《宏达股份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
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8)。
    第一被告剑川益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11,784.61 万元,公司现持
有其 100%股权。因生产原材料无法得到保障,剑川益云已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
起全面停止生产。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剑
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停产的公告》(临 2019-035)。
    二、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收到一审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 2020)云 29 民初 474 号,一审判决:
    1、由被告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
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货款 35,454,318.39 元及该款项自 2020 年 9 月 27 日起至付
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
    2、驳回原告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34,312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剑川益云有色金
属有限公司负担。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涉及诉
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 2021- 002)。
    三、二审上诉及判决情况
    原告金鼎锌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员法院(简称“二审法院”)
提起上诉。金鼎锌业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 2020)云 29 民初 474 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2、撤销(2020)云 29 民初 47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逾期付款损
失起算时间,改判支持金鼎锌业一审对剑川益云及宏达股份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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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算时间;3、改判支持金鼎锌业一审对宏达股份的诉讼请求;4、一、二审诉讼
费等费用由剑川益云、宏达股份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民终 1010
号。根据该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金鼎锌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4,312 元,由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剑川益云所欠货款对应的成本已计入前期损益,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2、按 LPR 的 1.5 倍计算 2020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付
款资金占用费为 54.60 万元,已计入公司 2020 年度损益;2021 年 1 月 1 日起形
成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计入当期损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年
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3、因本案,公司名下坐落于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紫竹路与亭江大道
交汇处)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川 [2020]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5299 号;
面积:45,853.60 平方米)和剑川益云名下的部分资产尚处于查封冻结状态。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根据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
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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