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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宏达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10-29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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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熟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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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
                       式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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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
               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
               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并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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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
               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
               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
               案。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事先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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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
               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
               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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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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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制度的理解。鼓励以上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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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
               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
               会。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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