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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机汽车: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08-01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0-34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
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雷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2017 年 8 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原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委托,对型号 ZN6463V1U5 的多用途乘用车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
监督检查,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 GB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的要求。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中汽雷日销售上述型号的多用途乘用车 160 辆,
货值金额 2,085.28 万元,违法所得 28,642.08 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汽雷日进行 ZN6463V1U5 的多用途乘用车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中汽雷日改正违法
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1、没收违法所得 28,642.08 元;

    2、罚款 6,255.84 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中汽雷日已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日
前已收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中汽雷日拟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三、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中汽雷日作为汽车经销商,上述罚款将由生产 ZN6463V1U5 型号多用途乘
用车的主机厂予以支付,且主机厂已就代为支付罚款事宜出具了《承诺函》。公
司后续将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子公司
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
号);

    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市监复[2020]283 号)

    3、《主机厂承诺函》。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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