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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机汽车: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8-13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0-36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汽雷日”)为上述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2,587,042.0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
    理,尚不能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主要情况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汽雷日起诉北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监局”)、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通州市监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件一审已受理,尚未开庭。

     原告: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二: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讼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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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通州市监局向中汽雷日作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 号),认为中汽雷日构成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责令中汽雷日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8,642.08 元,罚款人民币 6,255.84 万元。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中汽雷日向北京
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监局作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京市监复[2020]283 号),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汽雷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宜,
具体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临 2020-34 号)。

    基于上述情况,中汽雷日认为被行政复议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
足、明显不当,且程序违法,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北京市监局京市监复[2020]28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决撤销通州市监局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起诉状》;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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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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