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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机汽车:国机汽车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1-34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汽雷日”)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2,587,042.08 元。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中汽雷日的诉讼请求,由中汽雷日承担案件受理费 5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尚不能判断是
    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1 年 7 月 2 日,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中汽雷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出具的(2020)
京 0108 行初 438 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主要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州市监局”)向中汽雷日作出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 号),
认为中汽雷日构成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责令中汽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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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8,642.08 元,罚款人民币 6,255.84 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中汽雷日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监局作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
市监复[2020]283 号),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汽雷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宜,具
体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临 2020-34 号)。

    基于上述情况,中汽雷日认为被行政复议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
足、明显不当,且程序违法,已向海淀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北京市监局京市监复
[2020]28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通州市监局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中汽雷日提起行政诉讼事
宜,具体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临 2020-36 号)。

    二、本次诉讼民事判决的结果

    驳回原告中汽雷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中汽雷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淀法院提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上诉于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中汽雷日正积极依法提起上诉,尚不能
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另外,通州市监局已同意中汽雷日分三期缴纳罚款,该等罚款将由生产
ZN6463V1U5 型号多用途乘用车的主机厂予以支付。截至公告日,主机厂已经根
据《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京通市监综执缴字
[2021]第 5 号)向通州市监局缴纳第一期罚款。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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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2020)京 0108 行初 438 号;

    2、《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京通市监综执缴
字[2021]第 5 号)。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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