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机汽车:国机汽车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
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公司治理
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董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1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第五
条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
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独董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 、 岳 父 母 、 儿 媳 女 婿 、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2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召开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本规则第十一条所述之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
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3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 十三条 当选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1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
书》,对其相关情况作出声明并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等事项作出承诺,
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独董规则》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4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5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6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 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应提供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
公告事宜。
    第 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5年。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7
时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预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
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