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聘任李强先生为副总 经理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聘任李强先生为副总经理事项的提名与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了解李强先生的任职资质、 学历职业、专业素养及职业操守等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聘任李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孟庆春 周咏梅 黄东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