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工程:中油工程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1-03-05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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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议程
时间:2021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恒毅大厦 1001 会议室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白玉光董事长
出席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列席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1. 参会人员签到
2.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情况及列席会议人员
情况
3. 主持人宣布议案表决办法
4. 推选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
5. 报告议案
6. 股东审议议案并进行投票表决
7. 宣布议案现场表决结果
8. 与会代表休息(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9. 统计并宣布最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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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1. 签署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12. 律师宣读见证法律意见
13. 会议结束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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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5
2.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1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2
4.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8
5.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并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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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将《公
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1. 原 3.2.3 条为:“3.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订为:“3.2.3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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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 原 3.2.4 条为:“3.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订为:“3.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 3.2.3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3. 原 3.2.5 条为:“3.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2.3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2.3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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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订为:“3.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原 5.2.4 条为:“5.2.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不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订为:“5.2.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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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原 5.6.4 条为:“5.6.4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订为:“5.6.4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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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 原 6.1.2 条第一款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现修订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7. 原 6.2.2 条为:“6.2.2 条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4 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共 4 个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
会开展工作。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各委员会遵照
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现修订为:“6.2.2 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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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8. 原 6.2.3 条为:“6.2.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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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等人员责任保险方案;
(十七)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并制定工作细则;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现修订为:“6.2.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投融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及重要分子公司设置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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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审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董事等人员责任保险方案;
(十七)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并制定工作细则;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9. 原 6.2.7 条为:“6.2.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
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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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现修订为:“6.2.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融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
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的事项;
(二)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的事项;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的事项;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低于
50%的事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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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的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并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不足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八)单项金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10. 原 6.2.10 条为:“6.2.10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6.2.10 条 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行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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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和董事长办公会会
议;
(二)部署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决议的相
关事项;
(三)听取公司经理层、成员企业关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
议执行落实情况;
(四)听取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等的汇报,检查公司经理层、成员企业的工作;
(五)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
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法定代
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审核公司财务预算和投资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决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之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九)审核经理层拟订的内部管理机构和重要分子公司设置
及调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审定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审核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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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定经理层拟订的公司具体规章;
(十三)董事长有权批准公司如下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
产、关联交易、捐赠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10%的事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的事项;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的事项;
6.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元,或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
关联交易;
7. 单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十四)审核公司经理层拟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十五)实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十六)除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未达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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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十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 原 7.3 条为:“7.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现修订为:“7.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2. 原 7.5 条为:“7.5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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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审批权限标准
的事项;
2. 进行生产经营计划的日常资金调动、运用事项和相关法
律文件。
(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成员企业的业务情况,相应
向成员企业推荐、委派、调整董事、监事及建议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十)听取成员企业战略规划、预算方案;
(十一)审议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成员企业投融资事项;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
得超越授权范围。”
现修订为:“7.5 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办公会决议,
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工作,听取并落实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生产经营日常
事项,听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成员企业关于经营
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等的汇报,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
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订并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公司以下方案: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资产处置方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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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重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收入分配方案,
内部管理机构和重要分子公司设置及调整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等;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按照公
司相关制度批准计划内投资支出和预算内费用支出;
(五)按有关程序,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组织拟订公司具体规章,提交董事长办公会审定后实
施;
(七)行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13. 原 7.8 条为:“7.8 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7.8 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二)总经理会议议事规则和会议决议的监督和落实;
(三)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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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原 8.2.1 条为:“8.2.1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订为:“8.2.1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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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和
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拟按照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执
行,即税后 18 万元/年,按月发放。
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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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并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拟修订的《公司章程》
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届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 6 名,独
立董事 3 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白玉光
先生、王新革女士、刘雅伟先生、李小宁先生、孙全军先生、魏
亚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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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白玉光先生
白玉光,男,1965 年 1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6 年 7
月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天津大学工业催化专业毕业,工学硕
士。历任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副厂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
划计划部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党
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
副书记。现任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石
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截止目前,白玉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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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新革女士
王新革,女,1966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7 年 8
月参加工作,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美国德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分校
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国寰球工程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截止目前,王新革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3. 刘雅伟先生
刘雅伟,男,1972 年 5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94 年 7
月参加工作,高级会计师,北京科技大学、美国德克萨斯大学阿
灵顿分校合办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寰球
工程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本公司党委委员、财
务总监。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截止目前,刘雅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 24 —
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4. 李小宁先生
李小宁,男,1967 年 8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9 年 7
月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中国科学院大学项目管理专业毕业,
工程硕士。历任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
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和物装管理部副总经理。
截止目前,李小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
— 25 —
资格。
5. 孙全军先生
孙全军,男,1962 年 5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1 年 7
月参加工作,教授级高级经济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
业本科毕业。历任中国石油管道局西北石油管道公司经理、党委
副书记,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经
理(部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现任中国石油天然
气管道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
截止目前,孙全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6. 魏亚斌先生
魏亚斌,男,1962 年 11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5 年
7 月参加工作,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郑州工学院化工机械专业毕
业,工学学士。历任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华北规划设计院党委
— 26 —
书记、总经理,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兼安全总监、工会主席。现任寰球和创科技服务(北京)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截止目前,魏亚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 27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并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拟修订的《公司章程》
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届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经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孙立先生、王新华先生、
王雪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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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孙立先生
孙立,男,1953 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75 年毕业于
清华大学化工系高分子化工专业,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曾任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
书记。业务专长包括石油化工技术及工程建设、投资规划及炼化
产品销售;航空油料业务;大型国企、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国外
上市公司治理经验等。
截止目前,孙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
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 29 —
2. 王新华先生
王新华,男,1955 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96 年毕业
于东北大学管理工程专业,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化集
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主任,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财务总监,久联
发展(SZ.002037)、益佰制药(SH.600594)公司独立董事,现任
本公司、中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HK.02096)、中泰化学(SZ.002092)独立董事。业务专长包括
公司财务管理、上市公司治理等。
截止目前,王新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 王雪华先生
王雪华,男,1963 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5 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专业,1999 年获国际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以岭药业(SZ.002603)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
— 30 —
所首席合伙人、事务所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ICC 中国仲裁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调解
员、仲裁员。业务专长包括仲裁和诉讼、国际贸易和投资、贸易
救济、国际商事交易等。
截止目前,王雪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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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
并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拟修订的《公司章程》
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届监事会将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现提名刘海军先生、潘成刚先生、杨大新先生、鞠秋芳女士为公
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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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 刘海军先生
刘海军,男,1961 年 12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2 年
8 月参加工作,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哈尔滨工业大学金属材料及
热处理专业毕业,工学硕士。历任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
理、工会主席、总经理。现任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执行董事。
截止目前,刘海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2. 杨大新先生
杨大新,男,1966 年 7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9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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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参加工作,高级经济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吉林大
学法律硕士。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
经济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现任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截止目前,杨大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3. 潘成刚先生
潘成刚,男,1965 年 2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9 年 8
月参加工作,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经济专业大学
本科毕业,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预算管理
办公室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伊拉克公司总会计师、党工委委员
兼哈法亚项目部总会计师、鲁迈拉项目部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
截止目前,潘成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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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4. 鞠秋芳女士
鞠秋芳,女,1967 年 9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90 年 7
月参加工作,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
商管理专业毕业,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
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处长、总会计师、党委委
员。现任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截止目前,鞠秋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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