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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幸福: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3-30  

						 华夏幸福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 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华夏幸
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
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
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一、关于 2016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说明及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两项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委托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北业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河北业茂”)发放 17,726.1 万元委托贷款,借款期限为 18 个月,年利率
为 12%。河北业茂为公司持股 60%的合营公司,公司监事常冬娟担任河北业茂监
事一职。上述借款系为河北业茂日常经营所需,借款利率符合市场情况,目前其
经营情况良好,具备相应还款能力。
       2、公司委托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京大唐”)发放总额 70,000 万元委托贷款,借款期限为 1 年,年利率为
15%。南京大唐为公司持股 50%的合营公司。
       上述借款系河北业茂及南京大唐日常经营所需,借款利率符合市场情况,
且目前上述两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相应还款能力。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64.05 亿元,上
述担保事项中 362.75 亿元为本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的担保,
1.3 亿元(按照实际放款金额)为本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
保事项。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均是基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
需要,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及决策程序,公司能够认真执行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较为严格和审慎地控制对外担保的实施
并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足够偿还
债务的能力,所有担保事项的风险相对可控,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朱武祥、张奇峰、段中鹏

                                                      201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