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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幸福:华夏幸福关于债务逾期、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2022-09-17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22-056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逾期、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2年8月31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华夏幸福”)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576.48亿元(不含利息,公司金
融债务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
金额在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中金融债务已签约
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为1,203.15亿元;
     《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之补充方案》涉及公司下属公司股权结构调整,
且最终调整方式及比例需结合债权人选择的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具体实施前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因此“股”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
推进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股”涉及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情况(包
括与债权人签署及履行相关协议或文件的情况)确定“股”涉及的事项对公司财
务报表的影响;
     自公司前次披露(2022年8月6日)诉讼、仲裁情况后至2022年8月31日期
间,公司新增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13.33亿元,目前部分案件
尚在进展过程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以后期间利润的影响。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叠加多轮疫情影响,2020年第四季度
以来公司面临流动性阶段性风险,公司融资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
展也受到一定影响。在上述背景下,公司金融债务发生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并
发生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
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导和支持下制订《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 以下简称“《债

                                    1
务重组计划》”)并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债务重组计划》主要内容,目前
正在积极推进《债务重组计划》落地实施相关事宜。截至2022年8月31日,《债
务重组计划》中2,192亿元金融债务已签约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为1,203.15
亿元,为全力保障金融债务重组签约,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利益,争取进一步妥善
清偿债务,公司坚决贯彻“不逃废债”原则,在《债务重组计划》基础上,拟增
加偿债资源和选择权,制订了《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补充方案》(以下简称“《补
充方案》”)。现将上述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 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相关情况

    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能如期
偿还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形式的债务金额 112.9 亿元(不含利息),公司累
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 576.48 亿元(不含利息,公司金融债务在签署《债
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调整后的
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公司将坚决恪守诚信经营理念,积极解决当前问题,落实主体经营责任。
以“不逃废债”为基本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
则,稳妥化解华夏幸福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 《债务重组计划》相关进展情况

    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
导和支持下制订《债务重组计划》并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债务重组计划》
主要内容。
    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导下持续推进《债务重组计划》,截至2022年8
月31日,《债务重组计划》中2,192亿元金融债务已签约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
计为1,203.15亿元,相应减免债务利息、豁免罚息金额共计107.70亿元。另外,
公司根据债务重组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对已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中适用“兑、
抵、接”清偿方式的相关债权人已启动两批现金兑付安排,合计将兑付金额为
19.16亿元。

三、 《补充方案》主要内容

    为全力保障金融债务重组签约,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利益,争取进一步妥善清

                                     2
偿债务,公司坚决贯彻“不逃废债”原则,在《债务重组计划》基础上,拟增加
偿债资源和选择权,特制订《补充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 新增资源情况

    公司通过梳理现有优质、有潜力的资产,搭建以物业服务、选址服务、园
区运营服务(业务载体为公司下属公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伙
伴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为核心的“幸福
精选”平台,以“幸福精选”平台股权作为新增偿债资源实施以股抵债(以下
将此偿债资源简称“股”)。通过“幸福精选”平台股权以股抵债的实施比例
及最终清偿债权金额等将根据债权人选择情况最终确定,因此以后续具体实施
情况为准。

(二) 新增资源清偿选择权

    《债务重组计划》中“展”、“兑抵接”类全部金融债务债权人(包含已
签署和未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均同等享有偿债资源选择权。其中,“展”
类债权人可在持有的全部债权金额范围内,以债权本金金额 10%的整数倍实施以
股抵债;“兑抵接”类债权人因“兑”及“抵”已妥善安排清偿资源,则仅以
其“接”部分对应债权为限,以债权本金金额 10%的整数倍实施以股抵债(亦可
选择将“接”部分全部选择以股抵债)。
    自《补充方案》公布日(即 2022 年 9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为选
择“股”的选择期。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可通过与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及《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选择,未选择“股”的债权人仍按《债务重组计划》
原定方式进行清偿。特别的,自《补充方案》公布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内选
择“股”的债权人可进一步享受该方式的优惠价格。
    公司将根据债权人选择方案的情况合理调配新增资源。

(三) “股”的退出路径

    为保障选择“股”的债权人收益的实现,后续公司将全力推动“幸福精
选”平台资本运作相关安排,择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幸福精选”平台在资本
市场独立上市、将“幸福精选”平台股权以现金方式出售等方式协助债权人实
现“股”的退出。在后续退出阶段,公司将根据实际实施方案履行必要的审批

                                    3
程序及披露义务。

(四) “股”的实施风险及其他

    《补充方案》涉及公司下属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且最终调整方式及比例需
结合债权人选择的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具体实施前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股”
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推进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续,在债权人确定选择《补充方案》且公司履行完毕必要的审
批程序后,公司将与相关债权人就《补充方案》中“股”涉及的事项签署相关
协议或文件,并基于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根据相关协议或文件实际签署
和履行的情况,确定“股”涉及的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 诉讼、仲裁相关情况

    近期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 13.33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1.13%,具体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及
过往案件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本公告涉及的部分诉讼、仲裁案件目前尚在进展过程中,尚待司法机关审理
及公司与相关当事人积极谈判协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以后期间利润的影响,部分已调解执行案件对公司利润无重大
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7 日




                                  4
  附件: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1、新增案件情况
公司
所处
                               涉案金额                                                                                   目前进展/
当事   当事人对方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万元)                                                                                   所处阶段
人地
  位
       入园企业、新
                                           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装修补贴扶持资金、建设扶持资金及相应利息合计 2,021.27
       设项目公司、 产业招商
                                2,021.27   万元;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以上退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已立案
       入 园 企 业 之 纠纷
                                           保全费。
       股东
原告
       1,000 万以下案件
                    商品房销
       商品房购买
                    售合同纠      273.90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                                                       已立案
       方
                    纷类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 2,084.71 万元,确认申请人在
                                2,084.71   被申请人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     已立案
                                           人承担仲裁费、保全费。
                                2,084.66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2,084.66 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已立案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1,415.30 万元,原告对本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被告                施工合同    1,415.30                                                                                  已立案
         工方                              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纠纷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合计 5,766.64 万元,确认原告对被告一应
                                           付的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系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
                                5,766.64                                                                                已立案
                                           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5
公司
所处
                               涉案金额                                                                                   目前进展/
当事   当事人对方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万元)                                                                                   所处阶段
人地
  位
                                4,400.7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尾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合计 4,400.74 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已立案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 1,819.45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
                                1,819.45                                                                                  已立案
                                           费等。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125.94 万元及利息,判决强制拍卖项目工程,并在
                                1,125.94                                                                                  已立案
                                           拍卖款中优先支付上述欠付款项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进度款 1,083.87 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在支付款范围内
                                1,083.87   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其施工完成的被告公司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在支付款     已立案
                                           范围内优先受偿。
                                1,400.00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 1,40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已立案
                                1,219.63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款项 1,219.63 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已立案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2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因
                                1,200.00                                                                                  已立案
                                           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请求判决确认与被告一涉案合同解除,偿还工程结算款及利息 15,458.99 万元,被告
                                           二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原告就涉案工程享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
                               15,458.99                                                                               已立案
                                           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
                                           被告二共同承担。
                                           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质保金 1,932.80 万元以及利息,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
                                1,932.80   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     已立案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由三被告承担。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2,589.80 万元,原告对上述支付款项享
                                2,589.80                                                                                  已立案
                                           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6
公司
所处
                                   涉案金额                                                                                   目前进展/
当事     当事人对方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万元)                                                                                   所处阶段
人地
  位
        1,000 万以下案件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对于所建
                      合同纠纷     24,533.62                                                                                  已立案
        工方                                   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类
                                               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分四类:一是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二是要求被告退还购房
        商品房购买
                      售合同纠      9,091.16   款;承担逾期退还购房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三是要求被 已立案
        方
                      纷类                     告维修房屋;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四
                                               是要求被告退还电商款;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票据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本金;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
        票据持有人                 39,146.88                                                                                  已立案
                      类                       支付利息;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被告承担
        合作方        其他纠纷     14,605.52                                                                                  已立案
                                               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公司所
           当事人                 涉案金额
处当事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对方                 (万元)
人地位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                 判令被告偿还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由被
 原告                             118,654.51                                                  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
          欠款方      合同纠纷                 告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118,654.51 万元。目前公司正在与被告积极沟通




                                                                     7
公司所
         当事人                涉案金额
处当事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对方                (万元)
人地位
                                                                                          督促其履行支付义务。
                                           判令各被告停止对原告案涉土地、车间及全部地上
                                                                                          二审判决判令部分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案涉车
                                           物的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立即腾退,向原告支
                    物权保护                                                              间、厂房、门脸房腾退并交付原告,并支付至实
         侵权方                 1,500.00   付涉案土地及地上物的占用费,将其注册登记的住
                    纠纷                                                                  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费。驳回原告对部分被告的
                                           所地变更登记出涉案土地及房屋,本案涉及保全费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部分被告负担。
                                           用、诉讼费用、公告费等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1,730 万元,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被告对案涉
                                1,730.00                                                  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已按调解书执行完毕。
                                           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
                                           工程优先受偿权。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项 1,946.89 万元及利
                                           息;被告二就被告一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1,946.89   三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就其承 原告已撤诉。
                    建设工程               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
         建设工程
 被告               施工合同               三被告承担。
         施工方
                    纠纷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项 5,196.73 万元及利
                                           息,被告二就被告一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5,196.73   三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就其承 原告已撤诉。
                                           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
                                           三被告承担。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2,579.58 万元(含质保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合同款
                                2,579.58   金)并承担诉讼费用,确认原告就其所主张的工程   2,014.56 万元,原告在前述判决确定的被告付款
                                           款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义务范围内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



                                                                 8
公司所
         当事人              涉案金额
处当事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对方              (万元)
人地位
                                                                                                      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 16.75 万元,减半后由原告被告分担。
                                         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第三人欠付的工程款
                                         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 1,045.75 万元,被告三对前述
                              1,045.75   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本案案件受                 原告已撤诉。
                                         理费用、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用等由三
                                         被告共同承担。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利息共计
                              4,416.16   4,416.16 万元,确认申请人就工程欠款享有建设工 双方已达成调解,尚在执行中。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承担律师、仲裁费用。
                                                                                        已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尾款、进度款及逾期利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尾款、进度款及逾期付款利
                              2,448.89                                                  息 2,082.50 万元,仲裁费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
                                         息共计 2,448.89 万元,承担本案律师费及仲裁费。
                                                                                        担,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11,103.54 万元以及逾期
                                         付款的利息,裁决申请人在前述金额范围内,对被
                             11,103.54   申请人就案涉项目应收管委会、政府工程款及代建                 申请人已撤回仲裁申请。
                                         费用(工程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决被申请人
                                         承担律师费、仲裁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支 付 工 程款 以 及 逾 期 付 款 的 利 息
                                         4,185.07 万元,裁决申请人在前述金额范围内,对
                              4,185.07   被申请人就案涉项目应收管委会、政府工程款及代                 申请人已撤回仲裁请求。
                                         建费用(工程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决被申请
                                         人承担律师费、仲裁费用、保全费用。



                                                                      9
公司所
         当事人              涉案金额
处当事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对方              (万元)
人地位
                                         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两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1,634.69                                                                原告已撤诉。
                                         1,634.69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92.27 万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元,给付原告垫资利息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1,091.63
                                         1,091.63 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
                                                                                       双方分担。
                                         请 求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支 付工 程 款 及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已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逾期付
                                         1,081.21 万元,申请人就案涉工程在折价或拍卖在                款利息 1,081.21 万元,申请人就案涉工程在折价
                              1,081.21
                                         前述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承担律                 或拍卖的价款范围内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师费及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及仲裁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返还
                                         质保金共计 2,600.64 万元。原告对本案工程折价或
                              2,600.64                                                                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已按调解书执行完毕。
                                         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
                                         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工程欠款 1,257.86 万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672.85 万元,
                              1,257.86
                                         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其与被告签订的道路工程施工总
                                                                                                      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道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未施工完毕的标段不再继
                                                                                                      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3,262.79   续履行。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欠款 3,262.79 万元,并
                                                                                                      3,262.79 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对施工的道路工程折
                                                                                                      请求。
                                         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诉讼费、



                                                                      10
公司所
         当事人              涉案金额
处当事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对方              (万元)
人地位
                                         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
                                                                                        一审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 1,028.86 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欠款 1,028.86 万元,并承担
                              1,028.86                                                  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履约保证金资金成本,驳
                                         逾期付款的利息、履约保证金资金成本、诉讼费用。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工程
                                         尾款及其他经济损失 1,185.25 万元,被告支付工程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 308.96 万
                              1,185.25
                                         进度款的资金占用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     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保险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返回质保金合计           二审判决判令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返还质保
                              2,146.58   2,146.58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本案诉讼    金共计 2,146.58 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
                                         费、保全费等。                                   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判令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返还质保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2,370.43 万元及逾期付
                              2,370.43                                                    金共计 2,198.96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
                                         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 892.16 万元及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1,017.36 万
                                                                                          利息,驳回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强制拍卖项目工程,
                              1,017.36   元,并支付利息。请求判令强制拍卖项目工程,并
                                                                                          并在拍卖款中优先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
                                         在拍卖款中优先支付上述款项和利息。
                                                                                          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631.60 万元及利     二审判决被告需给付原告工程款 1,124.47 万元
                                         息,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在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其
                              1,631.60
                                         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     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
                                         费等费用。                                       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274.49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1,274.49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贴息款、逾



                                                                11
公司所
         当事人                涉案金额
处当事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对方                (万元)
人地位
                                           万元,并支付保修金,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期付款利息合计 44.49 万元并支付律师费。
                                           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费用。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7,113.34                  二审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返还质保金合
                                           万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原告在被告应付工程款范                 计、利息合计 4,429.28 万元,原告在工程价款范
                                7,113.34   围内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                 围内,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诉                 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讼费用。                                                     请求。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付 工 程 结 算 款 、 质 保 金
                                                                                                        二审判决被告需给付原告工程款、质保金合计
                                           1,229.75 万元,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利息,
                                                                                                        864.9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在工程款本金
                                1,229.75   原告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全部工程折价
                                                                                                        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 1,342.31 万元,确认
                                1,342.31   原告对前述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 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已按调解书执行完毕。
                                           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付 工 程 款 以 及 逾 期 利 息
                                                                                                        二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273.51 万元及
                                1,440.45   1,440.45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对
                                                                                                        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 1,600 万元;如被告
                    商品房委
         受托代理                          按照第一项约定返还,双方关于原告的诉请再无争
                    托代理销    1,600.00                                                 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已按调解书执行完毕。
         方                                议;如未返还,被告需支付利息或原告向人民法院
                    售合同纠
                                           申请强制执行。
                    纷
         受托代理               1,017.40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 1,017.40 万元。                       原告已撤诉。



                                                                        12
公司所
         当事人                涉案金额
处当事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对方                (万元)
人地位
         方
                                                                                           一审判决部分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借款合同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3,500 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2,868.05 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部分被告
         出借方                 3,500.00
                    纠纷                   用由被告承担。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部分被告负担。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工程奖励金
         工程项目   承揽合同
                                1,047.52   1,047.52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   945.64 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
         承包方     纠纷
                                           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被告分担。
         票据持票                          判令被告支付 1,000 万元票据款及票据到期日直至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汇票金额 1,000 万元及利
                    票据付款    1,000.00
         人                                实际清偿之日的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请求权纠
         建设工程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 1,515 万
                      纷        1,515.00                                                   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已按调解书执行完毕。
         施工方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
                                           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 1,844.80
         合作方     合同纠纷    1,844.80                                                   1,844.80 万元,被告支付案件诉讼保全费用、诉
                                           万元,被告支付案件诉讼保全费用、诉讼费用。
                                                                                           讼费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有
                                                                                          效部分已解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占用使
         厂房出租   租赁合同               判令解除《租赁合同》,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合
                                3,720.90                                                  用费、违约金合计 1,797.99 万元。驳回原告的其
         方         纠纷                   计 3,720.9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等由原
                                                                                          告被告共同承担。
                    产业招商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扶持资金 1,710.52 万元及 一审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欠款 1,710.52 万元并
         合作方                 1,710.52
                    纠纷                   利息损失、诉讼保全支出费用。                 支付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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