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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龙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01-1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6 龙盛 01     债券代码:136205

债券简称:16 龙盛 02     债券代码:136206

债券简称:16 龙盛 03     债券代码:136301

债券简称:16 龙盛 04     债券代码:136302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零年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
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
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龙盛”、“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
等,由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受托管理
人”)编制。浙商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浙江龙盛提供的资料或
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浙商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1
一、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品种一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 龙盛 01”、136205;
品种二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 龙盛 02”、136206。
    3、发行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分为两个品种,
品种一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实际发行规模 8.9 亿元,截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16 龙盛 01”回售已实施完毕,
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16 龙盛 01”申报回售数量为 361,729 手(1 手为 10 张),回售金额为
人民币 361,729,000.00 元(不含利息),回售实施完毕后,“16 龙盛 01”公司债
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 5,282,71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品
种二为 5 年期,实际发行规模 1.1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3163 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品种一票面利率为 3.98%,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
不变,发行人决定在品种一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将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 37bp,
即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品种一券票面利率为 4.35%(具体内容
详见 2018 年 12 月 28 日披露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龙盛 01”
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品种二(5 年期)票面利率为 4.18%。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
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品种一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
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品种二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9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若品种一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2
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品种二的付息日为 2017 年
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及地点:2016 年 2 月 24 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品种一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 龙盛 03”、136301;
品种二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 龙盛 04”、136302。
    3、发行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0 亿元,分为两个品种,
品种一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实际发行规模 35 亿元,截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16 龙盛 03”回售已实施完毕,
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 2019 年 3 月 17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 2021 年 3
月 17 日(“16 龙盛 03”申报回售数量为 1,616,302 手(1 手为 10 张),回售金额
为人民币 1,616,302,000.00 元(不含利息),回售实施完毕后,“16 龙盛 03”公司
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 18,836,98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
品种二为 5 年期,实际发行规模 5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3163 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品种一票面利率为 3.48%,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
变,发行人决定在品种一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将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 67 个基点,
即 2019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品种一票面利率为 4.15%(具体内容详
见 2019 年 2 月 18 日披露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龙盛 03”公
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品种二(5 年期)票面利率为 3.93%。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
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3
    8、计息期限:品种一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
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品种二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3 月 17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若品种一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品种二的付息日为 2017 年
至 2021 年每年的 3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及地点:2016 年 4 月 5 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浙商证券作为浙江龙盛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浙江龙盛 2016 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本
次债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现就发行人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浙江龙盛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 2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上海
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华”)分别于 2015 年 9 月、10 月收
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案号(2015)
沪高民三(知)初字第 2 号】,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向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的侵权行
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3 亿元;
                                       4
    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
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澄清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16-012 号)。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 2 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浙江龙盛、浙江科永、上海科华、北京德律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偶
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 ZL00106403.7)的侵害;
    2、被告浙江龙盛、浙江科永、上海科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
偿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400 万元;
    3、被告浙江龙盛、浙江科永、上海科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
偿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
30 万元;
    4、驳回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龙盛、浙江科永、上海科华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635,444 元以及司
法鉴定费 88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浙江龙盛、浙江科永、上海科华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裁定对浙江龙盛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占公司当期资产、利润的比例非常低;同时,公司及下
属控股子公司早已不再生产和销售相关争议产品,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浙 江 龙 盛 关 于 前 述 诉 讼 事 项 已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进行了信息披露,详见浙江龙盛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发
布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5
号)。
    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后续将密切关注浙江龙盛对本次债券
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浙商证券提醒投资者关注
相关风险,投资者应当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洪 涛
    电话:0571-87902731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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