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旭光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2021-01-0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018 号


致: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旭光电子”)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
担任本次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
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
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旭光电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告等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旭光电子系经成都市体
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3月出具的《关于同意设立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成体[1993]104号文)同意,由国营旭光电子管厂整体改组独家发起,
以定向募集方式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核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10
号),核准旭光电子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股票简称为“旭光电子”,股票代码“600353”。

    根据公司所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记
载,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353

股票简称           旭光电子

成立日期           1994 年 2 月 28 日

上市日期           2002 年 11 月 20 日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20258792XX

住所               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 318 号

注册资本           54,372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刘卫东

营业期限           1994 年 2 月 28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电子真空器件、电子整机、高低压成套配

                   电装置、电子通信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子元器件、集

                   成电路、电子系统、电子应用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产

                   品、办公自动化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
                  外经贸政审函字 1529 号文件核定范围,从事进出口业务。批发和

                  零售电子电器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模具、专用陶瓷、工业气

                  体、建筑装饰材料、火灾计算机控制系统及消防器材;提供科技咨

                  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旭光电子系依法设立、
有效存续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24日,旭光电子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
简称“《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的议案。根据《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
内容为:

    1.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对象的范围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员工,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持股对象不超过300人。

    以上持股对象中,除《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八章第(四)条的
特殊规定外(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八章第(四)条4、持
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1)丧失劳动能力、死亡”之规定,存续期内,截至
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仅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
人按份额享有,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份额享有;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份
额,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收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的初始购买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与市价孰低的原则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其他持股对象必须在本计
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
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在公司外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包括组建公司(或持股超
过5%)、兼职或提供服务的;

       (5)尚在试用期的员工;

       (6)长期病假的员工;

       (7)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8)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计划持有人的情
形。

       2.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万元,其中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出资不超过390万元,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30%;
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总金额不超过910万元,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为70%。
      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情况
 如下:

  姓名            职务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金额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比例(%)

 刘卫东           董事长

  张纯       董事、总经理

  崔伟      董事、副总经理

 吴志强       监事会主席
                                   390                        30.00
 熊尚荣     董秘、财务总监

 陈军平        总工程师

 余宏涛        副总经理

 刘辉杰        副总经理

公司其他员工(不超过290人)        910                        70.00

           合计                   1,300                      100.00


     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

      3.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公司股票。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
 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于
 2018年9月8日公告的《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记载,截至2018年9月6日止,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8,793,267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3.46%。
    公司于2019年6月使用回购股份15,281,000股实施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占公司总股本的2.81%,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将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5,281,000股公司股票,过户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3,512,3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65%,全部用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4.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3.48元/股。

    5.股票规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规模为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公司回购
的股票18,793,26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6%。其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用回
购股份数量为15,28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为剩余
的回购股份3,51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
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6.存续期限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
货币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
  以延长。

       7.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1)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每期解锁间
  隔为12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
  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
  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50%。

       (2)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批解锁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5700万元

第二批解锁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7180万元


      注:以上两个考核期的净利润指标,以剔除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1)若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出售当期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全体持有人所
有。

       (2)若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其持有的
该期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
出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9.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
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
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
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
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1.根据旭光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旭光电子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旭光电子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
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并经旭光电子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
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旭光电子确认,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
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旭光电子确认,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均在公司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聘
任且领取报酬,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
象的规定。

    5.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旭光电子股票,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个月,自《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股票的锁定期安排
为自《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二期解锁,每期解
锁间隔为12个月。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款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认购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3,512,300股,旭光电子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旭光电子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所对应旭光电子股票数量不超过旭光电子股本总额的1%。以上内容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旭光电子
自行管理,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
会,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
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同时,旭光电子已制定《成都旭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一
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10.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持有人权
益处置方式作出约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四款的规定。

    11.根据旭光电子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旭光电子于2020年12月23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就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12.经核查,旭光电子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包括如下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13.旭光电子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旭光电子的持续发
展,是否损害旭光电子及全体股东利益,旭光电子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书面意见;旭光电子监事在审议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事项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中,亦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
于旭光电子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旭光电子及全体股东利益、旭光电子是否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旭
光电子已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
会决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14.旭光电子已聘请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旭光电子的确认,旭光电子将按照《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十
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符合《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旭光电子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旭光
电子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0 年 12 月 23 日,旭光电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就其拟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20 年 12 月 24 日,旭光电子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该次会议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0 年 12 月 24 日,旭光电子独立董事已就旭光电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
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0 年 12 月 24 日,旭光电子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员工、公司、
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调动
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以及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该次
会议因监事吴志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于审议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回
避表决。

    5.旭光电子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旭光电子已经按照《指
导意见》的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旭光电子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

    2.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
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旭 光 电 子 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
体上公告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第九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
见、第九届第十四次监事会决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旭光电子已按照《指
导意见》和《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旭光电子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在旭光电子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
形式披露获得旭光电子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4.旭光电子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下列实施
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变更情况;

    (2)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旭光电子股本总额的
比例;

    (4)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有);

    (6)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旭光电子具备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
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法律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
施;旭光电子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