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精伦电子: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15-01-29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3 年 10 月 27 日经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5 年 1 月 28 日第五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或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以上称重大事项是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七章二、三、四节所述的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
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出、
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2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