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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01-08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ST 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0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述人(原审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66,962,568.87 元及对应的利息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
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
计结果为准。公司前期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


    2021 年 1 月 6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
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 162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7 月 6 日,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告北京颐锦
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
见 2018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18 年-临 046 号《国旅联合涉及北京颐
锦诉讼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作出(2018)京 03 民初 538 号民事判决(详见 2019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19 年-临 042 号《国旅联合涉及北京颐锦诉讼结果
的公告》)。
    被告北京颐锦因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 03 民初 538
号民事判决,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详见 2019 年 8 月 6 日
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19-临 044 号《国旅联合涉及北京颐锦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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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19)京民终 1625 号的民事判决。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北京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1625号],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国旅联合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 66,962,568.87 元及利息(以 66,962,568.8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6%的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国旅联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05元,由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6,331元(已交纳),
由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前期已按照
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 1625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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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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