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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29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0年
的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勤勉、忠实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
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原独立董事任职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2020年4月3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安洪滨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安洪滨先
生因工作调动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安洪滨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20年5月2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审议,选举佟成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杜义飞:男,博士研究生,1974年1月10日出生;历任电信科学第五研究所项目
主管,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所长、副教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所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安洪滨:男,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1969年6月8日出生;历任吉林会计师
事务所(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吉林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
师,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主任会计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合伙人、所长,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沈波:男,博士,1963年6月13日出生;曾任日本东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所客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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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员,南京大学物理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03年获国家杰出青
年基金,同年获教育部青年教师奖并评为首批新世纪优秀人才,日本东京大学先端
科技研究中心、千叶大学电子学与光子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2004年12月起在北京
大学物理学院工作,2005年起聘为教育部长江特聘教授,2005-2015年期间担任北京
大学物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大学物理系教授,宽禁带研究中心负责人,江苏南
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佟成生:男,博士,1970年9月23日出生;长期从事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的教学
与研究工作,尤其在阿米巴经营模式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在《会计研究》、《财
政研究》等学术杂志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财政部等国家与省部级及企业委托课题多项。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阿米巴研究中心主任,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兼职硕士
生导师。目前担任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董事、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华微电子独立董事,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也没有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能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我们均能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
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特别对公司经
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公司董
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未有异议、反对或
弃权的情形。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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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应参加董   亲自出 委托出席      缺席 列席股东大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事会次数   席(次) (次)      (次) 会(次)       未出席会议
  杜义飞       6          6      0           0        2              否
  安洪滨       3          3      0           0        1              否
    沈波       6          6      0           0        2              否
  佟成生       3          3      0           0        1              否


    (二)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为我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
持与协助,并与我们保持经常性的有效沟通,及时汇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提供会议材料和工作资料,使我们能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行情况和
规范运作,并从专业角度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出谋献策。
    三、202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及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关
联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将遵循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
本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交易,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
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控制。我们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适合当前公司经营
活动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已覆盖了公司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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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的领导下和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内部控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已形
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公司董事会已对公司2019年度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了自我评估,认为截至2019
年12月31日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健全的、执行是有效的。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三)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2019年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
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征求了我们的意见。因此,我们认为续
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聘任众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聘任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计划目标以及公
司经营管理现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该议案的通过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认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
定及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现
就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是以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分红规定,且充分考虑
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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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
派0.25元(含税),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0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且收益较稳定的短期
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独立
意见
    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严谨的立场,对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配股发行成功及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以及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该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为 3.475 元/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加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
了解公司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完善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和业务流程,加强对经营各个环节的风险控
制,实现不相容岗位间的监督、制约,保证经营业务活动的合规开展。经认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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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控制各项资料,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公司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能真实、客观、全面的反应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合法
有效,无重大及重要缺陷。
    (十)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在公司规范运作、
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经
营决策,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我们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
依法依规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杜义飞、沈波、佟成生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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