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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联综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2-10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遵守《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在担任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务,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
员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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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
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
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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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提议可召
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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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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