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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联综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12-10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风险,规避材料涨跌价损失风险,公司实施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实现规范交易、合
规操作。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套期保值是公司按照形成的库存材料及销售订单对材料的需求
量,通过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及期货衍生品工具,买入或卖出相应的合约来对冲
现货盈利或亏损,达到订单成本不增加和库存材料不贬值的效果,因此套期保
值业务开展的目的是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严格禁止无
被套期项目的投机交易操作。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
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
   (二)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库存期及销售合同的执行时间相匹配;
   (三)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 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期货套期保值额度。
       第六条     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交易额度可以在授权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公司任一时点的保证金余额审批权限如下:
   (一) 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额度超过 6 亿元,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未超过上述金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
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套保运营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
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并协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套期保值的操作、期货保
证金的出入金管理。
       第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出入金手续办理
及套期会计处理。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
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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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体系的建立,成立领
导小组,并授权套期保值运营管理部(以下套保运营部)开展套期保值工作。
   (二) 套保运营部负责通过对各公司的经营情况调研,形成套期保值管理
规定,经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三) 套保运营部汇总公司及子公司产、供、销提供的材料采购信息、订
单信息、履约信息,形成套期保值指令,由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
经理批准执行。套期保值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套保交易的建仓品种、价格区
间、数量、开仓方向等,结合信息的及时性、行情变化的时效性等现实情况,
为简化流程,确保及时性,公司及各公司建立套期保值工作群,在群中下达指
令,先行交易,交易完毕后,当日内补齐书面签批手续。
   (四) 套保运营部设置专职交易员岗位、信息处理岗,交易员根据批准的
方案,按照指令进行电子盘操作,交易结束后当天把交易数据转信息处理岗进
行套期关系的对应记录,形成日操作记录。并按照履约进度,对应发货形成当
期期货平仓盈亏进入财务做账务处理。
   (五) 套保运营部信息处理岗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套保运
营部负责人、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财务主管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执行付款并
进行账务处理。
   (六) 风险管理员由审计部负责人担任,负责核查指令是否符合套期保值
方案,指令下达与交易结果是否相符,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董事长。
   (七)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与套保运营部提供的平仓盈亏摊销
表进行审核无误后,按照平仓盈亏摊销表,经财务部相关主管签字同意后,进
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八)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实施指令及交易的有效分离,
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套期保值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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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签
订经纪合同,签订合同需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套保运营部管理人员及交易员动
态了解期货的资信情况及发展变化,及时规避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
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
门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
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策,规避保证金不足产生的强平风险。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
理层报告:
   (一)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 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 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 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管理规定;
   (五)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
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每月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套期保值效果评
价总结,交易、持仓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
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
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
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档案室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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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二) 董事会决及公告;
    (三) 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的意见(如有);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期货交易台账,当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
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
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期货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及证券事务部。同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
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
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
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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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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