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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联综超: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2-12-10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
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管理办法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
要指公司购入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
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
他投资等。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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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
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授权管理层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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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上述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采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
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产业布局。
    第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
章程》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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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
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策划、计划编制、
论证可行性、评估、审查、办理批复手续、监督和评价等归口管理工作;对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由公司组织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项目小组负责制,项目小组对提交的项目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投资项目
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
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与付款手续。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
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
须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将对外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
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必要时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营部门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涉及的业务的运行模式、
国内外市场分析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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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上述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公司申请部门
或申请的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对投资项
目的进度、投资状况、项目质量、合作各方动态、存在问题等进行动态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对投资项
目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
进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
时间报送公司证券部,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小组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
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同时
废止。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
时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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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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