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5-07-16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二〇一五年七月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0 号《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
四、本次大会表决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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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议 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 1 楼 106 会议室(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召 集 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 持 人:崔坚董事长
一、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及来宾
四、通过现场会议表决办法并推选计票、监票人员
五、现场会议审议议案
特别决议事项
议 案
(是/否)
关于提高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与净资本比
否
例的议案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回答股东提问
七、现场投票表决
八、休会
九、宣布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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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
与净资本比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证监会[2009]6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于上市证券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超过一定
额度可能需要及时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可以每年由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自营投资的总金额”。
目前公司的自营权益类投资规模遵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应授权执行,
具体内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的投资规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90%(其
中证券投资部的自营权益类方向性投资规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50%)”。
2015 年 7 月 4 日,21 家证券公司(含公司)召开会议,坚决维护股票市场
稳定发展,并于会后发布了联合公告(详见附件),其中,涉及公司自营业务的
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一、21 家证券公司以 2015 年 6 月底净资产 15%出资,合计不低于 1200 亿
元,用于投资蓝筹股 ETF。
二、上证综指在 4500 点以下,在 2015 年 7 月 3 日余额基础上,证券公司自
营股票盘不减持,并择机增持。”
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应出资约 27 亿元用于投资蓝筹股 ETF。在公司自
营股票盘不减持,并择机增持的情况下,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投资
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将突破 90%。
鉴于此,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建议提高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
生品与净资本比例,现提出如下议案:
同意将公司自营权益类投资规模:“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的投资规
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90%(其中证券投资部的自营权益类方向性投资规模不超
过公司净资本的 50%)”;
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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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的投资规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100%(其
中证券投资部的自营权益类方向性投资规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50%)”。
请予审议
附件:21 家证券公司联合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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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1 家证券公司联合公告
2015 年 7 月 4 日,21 家证券公司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股票市场形势,对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充满信心,一致表示,坚决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会议决定:
一、21 家证券公司以 2015 年 6 月底净资产 15%出资,合计不低于 1200 亿元,
用于投资蓝筹股 ETF。
二、上证综指在 4500 点以下,在 2015 年 7 月 3 日余额基础上,证券公司自
营股票盘不减持,并择机增持。
三、上市证券公司将积极推动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推进本公司大股东增持本
公司股票。
四、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
善逆周期调节机制,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担保证券折算率、融券业务规模等相
关指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平稳地做好客户违约处置工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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