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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12-19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0 年 12 月 28 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会       议       议       题



议案一   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议案二   关于审议提高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议案三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

议案四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五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六   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议案一
            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电

子”)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于 2017

年签署的《产品、原材料购销框架协议》及《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

将到期,为了规范公司与航空工业及其控股的下属单位之间在销售原

材料或产品、提供及接受劳务、委托管理、租赁资产等方面的日常关

联交易,拟续签相关协议。

    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

务公司”)、航空工业于 2017 年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即将到期,

为了规范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公司之间在开立账户、存贷款、结算及

其他金融服务方面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拟与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续签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即《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于航空工业与公司

之间的金融服务业务较少,航空工业不再作为合同签署方。

    上述拟续签的《产品、原材料购销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

议》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协议有效

期均为三年。

    因上下游配套业务关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航空工业及其控股

的下属单位进行销售原材料或产品、提供及接受劳务、委托管理、租

赁资产等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航

空工业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从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航空工业系统内单位提供

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结算费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

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2020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

    1、中航电子与航空工业《产品、原材料购销框架协议》

    2、中航电子与航空工业《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3、中航电子与航空工业财务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之产品、原材料购销框架协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产品、原材料购销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0 年【】月【】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
日,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其 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
600372。


    基于上述,为规范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不包括乙方及乙方控股的下
属单位,下同)与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产品、原材料的收购、销
售等相关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及乙方《公
司章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交易种类及范围

   1.1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1) 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向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销售原材

             料或产品;


                                     1
     (2) 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向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销售原材

            料或产品;

  1.2 如上述交易种类或范围发生变化,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对上述约定进行

       修改。

第二条 交易定价

  2.1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定价原则,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的本协议

       第 1.1 条约定的各项交易。

  2.2 根据《实施指引》的要求,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

       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

             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 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与独

             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

             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

             费用加合理利润。

  2.3 各项交易的定价按照前条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1)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

                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

                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2
       (2)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

             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

             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4)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

             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

             供等关联交易;

       (5) 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

             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

             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2.4 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

       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2.5 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

       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

       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 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3.1 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第 1.1 条约

       定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实

       施指引》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

       及总金额进行交易。

  3.2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乙方应根据《实施



                                  3
       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

       金额进行交易。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4.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

       (2) 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 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4.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

       事宜。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

             效的营业执照。

       (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

             范围的经营活动。

       (3) 甲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就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

             协议所述的交易已获得适当授权。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

             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甲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

             款对甲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 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

             甲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甲方为一

             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

             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

                                  4
             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5) 甲方将继续充分尊重乙方的经营自主权,承诺不利用作为乙方实

             际控制人的身份,干涉乙方各项交易的独立性。

  5.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

             效的营业执照。

       (2)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

             范围的经营活动。

       (3) 乙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除尚待其股东大会批准外,已获

             得适当授权,去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于

             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乙方构成有效

             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款对乙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 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

             乙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乙方为一

             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

             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

             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乙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对方损失)。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7.2 甲方和乙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

                                  5
       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7.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

       效性或继续履行。

  7.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

       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其他

  8.1 在符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双方及双方继承人可协商修

       改本协议的相应条款。

  8.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8.3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
(以下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之产
品、原材料购销框架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7
(以下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之产
品、原材料购销框架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8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之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二〇二〇年 十二月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0 年【】月【】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
日,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其 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
600372。


    基于上述,为规范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不包括乙方及乙方控股的下
属单位,下同)与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服务类交易,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以下简称“《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及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甲乙双
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交易种类及范围

   1.1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1) 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向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劳

              务;


                                     1
       (2) 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委托乙方管理经营企业或业务实体;

       (3) 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承包乙方的企业或业务实体;

       (4) 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租赁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的资

             产;

       (5) 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向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提供劳

             务;

       (6) 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承包甲方的企业或业务实体;

       (7) 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租赁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的资

             产;

       (8) 甲方及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与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其他综合服务。

  1.2 如上述交易种类或范围发生变化,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对上述约定进行

       修改。

第二条 交易定价

  2.1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定价原则,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的本协议

       第 1.1 条约定的各项交易。

  2.2 根据《实施指引》的要求,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

       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

             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2
    (4) 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与独

          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

          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

          费用加合理利润。

2.3 各项交易的定价按照前条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1)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

          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

          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2)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

          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

          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4)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

          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

          供等关联交易;

    (5) 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

          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

          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2.4 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

    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3
  2.5 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

       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

       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 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3.1 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第 1.1 条约

       定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实

       施指引》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

       及总金额进行交易。

  3.2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乙方应根据《实施

       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

       金额进行交易。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4.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

       (2) 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 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4.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

       事宜。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

             效的营业执照。

                                  4
    (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

          范围的经营活动。

    (3) 甲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就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

          协议所述的交易已获得适当授权。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

          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甲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

          款对甲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 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

          甲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甲方为一

          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

          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

          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5) 甲方将继续充分尊重乙方的经营自主权,承诺不利用作为乙方实

          际控制人的身份,干涉乙方各项交易的独立性。

5.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

          效的营业执照。

    (2)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

          范围的经营活动。

    (3) 乙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除尚待其股东大会批准外,已获

          得适当授权,去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于

          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乙方构成有效

          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款对乙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 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

          乙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乙方为一



                               5
              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

              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

              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乙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对方损失)。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7.2 甲方和乙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

       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7.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

       效性或继续履行。

  7.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

       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其他

  8.1 在符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双方及双方继承人可协商修

       改本协议的相应条款。

  8.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8.3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以下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之综合
服务框架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7
(以下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之综合
服务框架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8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0 年【】月【】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鉴 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
600372,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为规范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乙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为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甲、乙双方
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交易种类及范围

   1.1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1) 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开立账户。

          (2) 乙方向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各类金

                融服务。

   1.2 如上述交易种类或范围发生变化,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对上述约定进行

          修改。

                                       1
第二条 交易定价

  2.1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定价原则,适用于本协议第 1.1 条约定的各项交

       易。

  2.2 根据《实施指引》的要求,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

       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

              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 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乙方与独

              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

              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

              费用加合理利润。

  2.3 根据《行为指引》的要求,乙方向甲方保证:

       (1)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

              定的基准利率下限,亦不低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

              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符合前述外,甲方在乙方的存

              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第三方在乙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 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就该类

              型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的第

              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应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


                                  2
              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 乙方向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当时任何中

              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向甲方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

              于同期乙方向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

              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

              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

              的费用。

  2.4 各方可在本协议第 2.2 条、第 2.3 条约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

       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结算方式、交

       易时间等依各方另行签署的具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 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3.1 甲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其它各项交易的交

       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实施指引》的规定,

       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各

       方应按照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交

       易。

  3.2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甲方应根据《实施

       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各方应按照经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

       金额进行交易。

  3.3 甲方与乙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以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贷款所涉


                                  3
       利息的年度总额或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三项指标,履行《上市

       规则》规定的甲方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4.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获满足时生效:

       (1) 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各方公章。

       (2) 乙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 甲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4.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各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事

       宜。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
              效的营业执照。

      (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
              范围的活动。

      (3) 甲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除尚待其股东大会批准外,已获
              得适当授权,去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于
              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甲方构成有效
              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款对甲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 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
              甲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甲方为一
              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
              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
              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4
  5.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 乙方是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设立
            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
            照和各项经营资质。

      (2)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为甲方及甲方下属单位提供存
            贷款等财务管理服务,并未从事任何超出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

      (3) 乙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就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
            协议所述的交易已获得适当授权。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
            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乙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
            款对乙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 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
            乙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乙方为一
            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
            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
            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乙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5) 乙方承诺,其所有业务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作情况良
            好,在后续运营过程中,乙方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规范运作。

      (6) 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第2.2条、第2.3条约定的定价原则,
            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7) 乙方保证甲方在乙方存款的安全及存、取款的自由;保证甲方存
            放于乙方的资金的使用完全按照甲方的委托指令,乙方不挪作他
            用;保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维护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不损害甲方及甲方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证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5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其它方损失)。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7.2 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

        何一方有权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7.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

        效性或继续履行。

  7.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

        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其他

  8.1 在符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及各方继承人可协商修

        改本协议的相应条款。

  8.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8.3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以下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7
(以下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8
议案二
          关于审议提高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电

子”)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

业”)下属单位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

业财务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应收账款保

理。公司 2020 年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详见下表:

                            2020 年年初预                           2020 年全年预计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预计增加金额(万元)
                            计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航空工业财
应收账款保理                        40,000                90,000            130,000
                 务公司

   合计          ——               40,000                90,000            130,000




    2020 年年初,公司预计 2020 年末公司与航空工业下属单位发生

应收账款保理 40,000 万元(详见《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临

2020-013)。根据公司 2020 年生产经营安排,就 2020 年该等关联交

易的发生额,提高至 130,000 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1-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法定代表人:董元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

至 2020 年 12 月 07 日);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

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

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

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

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

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

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

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经审计

的总资产为 11,428,800.40 万元,净资产为 654,372.83 万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 231,501.27 万元,净利润为 79,194.11 万元。

    公司及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航

空工业财务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将遵守公司与航空工业、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签

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如下定价原则: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

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航

空工业或控股的下属单位及航空工业财务公司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

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同时航空工业及航空工业财务公司保证: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

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亦不低于中国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符合前

述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的存款的利率,也应不

低于航空工业及其控股的下属单位或非关联第三方在航空工业财务

公司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应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不高于

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的航空工业及其控股的下属单

位或非关联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应高于中国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3)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

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当时任何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

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同期航空工业财务

公司向航空工业及其控股的下属单位或非关联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

收取的费用。

   (4)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

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

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航空工

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

不高于航空工业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航空工业及其控股的下

属单位或非关联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司提高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额度系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上

述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内容,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属公平合理,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2020 年 12 月 28 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议案三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74 号)

核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航电子”)

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开发行了每张面值 100 元、面值总额 24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扣除发行费

用 1,628.00 万元后的金额为 238,372.00 万元。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

构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17BJA50339 号),确认募集

资金已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

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金额(万元)
  1    激光照明产业化项目                                         21,000      21,000

  2    电作动驱动及传动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                         20,806      18,000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金额(万元)
  3    高性能惯性传感器及应用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                18,000      18,000

  4    基于物联网的高安全监控系统产业化项目                    15,655      13,600

  5    高端装备智能化综合显示产业化项目                        33,761      15,000

  6    高精度航姿系统产业化项目                                15,000      15,000

  7    飞行仪表产能提升项目                                    17,000      17,000

  8    固定翼飞机自动飞行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                    21,372      18,000

  9    智能电动伺服控制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                      15,000      15,000

 10    旋翼机飞行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                            13,000      13,000

 11    高安全数据处理系统产业化项目                            18,000      18,000

 12    补充流动资金                                            58,400      58,400

                                  合计                                    240,000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七次会议(临时)、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 2019 年度第五次会议和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因中航电子将其持有的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转

让给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公司已终止高精度航姿系统产业化项目

的实施,后续募集资金不再投入该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和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临 2020-020)和《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补充公告》(临 2020-021)。

       结合公司以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

更,具体内容如下:

       一、高安全数据处理系统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和完工时间的变更

       (一)项目概述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高安全数据处理系统产业化项目已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取得立

项批复,项目实施主体为陕西千山航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千山),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8000 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高安

全数据处理系统设计开发测试、调试生产、特种试验及信息化支撑等

急需条件。截至目前,项目已投入使用募集资金 10223 万元,项目的

实施已大幅度提升公司电装调试自动化能力,促进新产业的应用拓展,

预计可以实现项目的预测效益。

    (二)项目拟变更内容

    项目的实施地点由“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厂区”变更为“陕

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安区常宁厂区”,完工时间由 2020 年 6 月变更

为 2021 年 7 月。

    (三)变更原因

    此前,该项目的建设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厂区。千山

为进一步优化业务布局,将常宁厂区定位为特种试验区,高新厂区定

位为研发、生产及售后服务区,因此将该项目中原计划在长安区常宁

厂区建设的装配调试生产线变更为在高新厂区建设,其余建设内容的

建设地点保持不变。该项目的实施地点由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厂

区变更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厂区和高新厂区。

    项目完工时间延后主要是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及进口设

备采购受限,改为采购国内设备。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该项目实施地点和完工时间的变更,可以优化高安全数据处理系

统产业化项目的业务布局、加快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激光照明产业化项目的变更

    (一)项目概述

    激光照明产业化项目已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取得立项批复,项

目实施主体为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电),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 21000 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照明系统生产急需及型号研制

所需装配调试、试验验证、质量保障、信息化等急需条件。

    (二)项目拟变更内容

    项目由“激光照明产业化项目”变更为“照明产业化项目”。

    (三)变更原因

    照明产品的范围包含激光照明产品,应用在航空、航天、舰船、

兵器等领域。近几年来,上电的照明产品已全面进入航空、航天、舰

船、兵器等诸多领域,并成为部分装备照明系统的系统级供应商。为

适应外部需求变化,带来更大的产业化效益,拟将本项目从支撑激光

照明产品产业化扩展为支撑照明产品产业化。

    (四)新项目的具体情况

    本次变更后,上电照明产业化项目概况如下:

    1.项目名称:照明产业化项目。

    2.建设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和金山区。

    3.项目投资:项目投资为 21000 万元,与原项目募集资金保持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致。

       4.主要建设内容:新增工艺设备 54 台(套),解决照明系统生产

急需及型号研制所需装配调试、试验验证、质量保障、信息化等急需

条件;新建航空综合厂房 13090 平方米,布置信息化系统和照明产品

研制测试设备;改造现有厂房 7060 平米,满足研发试验室、电子装

配生产线对厂房洁净度、温湿度、防静电等的环境要求。

       5.计划完工时间:2021 年 8 月。

       6.预计效益:项目达产后照明类产品产能预计不低于 15000 台/

年,达产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50000 万元以上。

   (五)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1.市场前景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立足于上电照明业务发展规划,变更后的项目

从支撑激光照明产品产业化扩展为支撑照明产品产业化,将提高上电

募投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支撑上电照明业务的研发和生产,提升上

电的业绩,有利于上电的长远发展。

       2.风险提示

       上电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之前已对相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

充分、科学的研究和论证,结合上电发展战略、现阶段实际经营发展

需求及发挥资源整合优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

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出现项目施工延期等问题,从而

影响募投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导致项目最终实现的效益与预计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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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六)项目备案审批情况

     上电激光照明产业化项目已经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备案,待

新项目完成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项

目变更备案。

     三、其他项目完工时间变更情况

     (一)其他项目概述

     其他项目包括电作动驱动及传动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高性能惯

性传感器及应用系统产业化建设项、基于物联网的高安全监控系统产

业化项目、高端装备智能化综合显示产业化项目、飞行仪表产能提升

项目、固定翼飞机自动飞行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智能电动伺服控制

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旋翼机飞行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等 8 个项目,

以上项目已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取得立项批复,项目实施主体为中

航电子 8 家子公司,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27600 万元,募集资金主要

用于改善各子公司科研生产条件,提升科研生产能力水平,促进航电

业务转型升级。截至目前,项目共投入使用募集资金 84741 万元,项

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

盈利能力,预计可以实现项目的预测效益。

     (二)其他项目拟变更完工时间和变更原因

     募投项目拟变更完工时间和变更原因见下表: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变更原因
                        完工时间       完工时间
电作动驱动及传动系统                                  进口设备采购受限,改为采购国内设
                       2019 年 12 月   2021 年 5 月
产业化建设项目                                        备。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基于物联网的高安全监                                  进口设备采购受限,改为采购国内设
                       2019 年 12 月   2021 年 6 月
控系统产业化项目                                      备。
                                                      1.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旋翼机飞行控制系统产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6 月   2.进口设备采购受限,改为采购国内
业化项目
                                                      设备。
高性能惯性传感器及应                                  进口设备采购受限,改为采购国内设
                       2019 年 12 月   2021 年 7 月
用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                                  备。
高端装备智能化综合显                                  进口设备采购受限,改为采购国内设
                       2019 年 12 月   2021 年 7 月
示产业化项目                                          备。
                                                      1.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固定翼飞机自动飞行控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7 月   2.进口设备采购受限,改为采购国内
制系统产业化项目
                                                      设备。
                                                      1.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智能电动伺服控制系统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7 月   2.进口设备采购受限,改为采购国内
产业化建设项目
                                                      设备。
                                                      1.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飞行仪表产能提升项目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8 月   2.进口设备采购受限,改为采购国内
                                                      设备。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项目完工时间的变更,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2020 年 12 月 28 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议案四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科技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张昆

辉、纪瑞东、王建刚、陈远明、周春华、于卓、徐滨等 7 人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简历附后)。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2020 年 12 月 28 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简历

张昆辉:男,1963 年 6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研究员。历任雷华电

子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兼党委书记,中航雷达与电子设备研究院院长

兼院党委副书记,航空工业航电系统分党组副书记、副董事长, 航空

工业航电系统分党组书记,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

董事长。现任航空工业机载系统党委书记、董事长,中航通用电气民

用航电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本公司董事长。



纪瑞东:男,1968 年 3 月出生,本科,高级工程师。历任沈阳飞机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

事,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航空工业机载系统党委副

书记、董事、总经理。现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王建刚: 男,1965 年 4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研究员。历任航空

工业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副所长,航空工业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

所长兼党委副书记,航空工业航电系统分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航空工业机载系

统党委委员,中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航工业机电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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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远明:男,1963 年 1 月出生,硕士,研究员。历任中国空空

导弹研究院副院长,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

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航空工业

航电系统分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分党组纪检组长、工会主席、

总法律顾问,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航空工业机载系统党委副书记、董事、副总经理,中航工业

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周春华:女,1965 年 10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会

计师。历任沈阳黎明发动机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会计师,航空

工业青云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审计部副部长,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分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

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现任

航空工业机载系统党委委员、董事、总会计师,中航工业机电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于卓:男,1964 年 6 月出生,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历

任沈阳兴华电器制造公司副总经理,沈阳兴华电器制造公司总经

理兼党委副书记,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兼党委副书记,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委副书记,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

青云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青云航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航中关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特级

专务。



徐滨:男,1977 年 11 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航

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副部长、合规风控部部长。

现任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风控部部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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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提名杨有红、熊华钢、张金昌、魏法杰等 4 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简历附后)。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202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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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简历



杨有红:男,1963年10月生。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高校

教学名师、北京市长城学者、财政部会计名家工程入选者、中国会计

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国家精品课程《中

级财务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主持人。曾任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

院院长、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院长、北京工商大学科学技术处处长。

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熊华钢:男,1961年12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通信网络理论与技术、航空电子信息综

合、超宽带通信、电子系统综合测试等。社会兼职包括中国航空电子

过程管理标准化委员会委员、中国航空学会航电与空管分会委员, 北

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和《空间科学学报》编委等。现任本公司独立

董事。

张金昌:男,1965 年 10 月生,博士,研究员。历任首钢总公司计划

处项目经理,北京智泽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首席科学家。现

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魏法杰:男,1954 年 7 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 河北省保

定 550 厂工艺员。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咨询委员会专

家、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项目审核专家,科工局技术经济中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航电子



心评审专家、央企投资研究院专家、中国项目管理研究会委员、中国

航空学会发动机软科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理事、《项目管理技术》杂志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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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推荐,提名武兴全、

王学柏、袁豁等 3 人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选(简历附后)。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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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候选人选简历:

武兴全:男,1964 年 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历

任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

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副部长(挂职)。现

任航空工业机载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中航工业机电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本公司监事。



王学柏:男,1964 年 4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社会科学研究员。

历任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

主席,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部长,中航机电系

统有限公司高级专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部长,中航工业机电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专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部长、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人。现任航空工业机载系统公司分党组纪检组副组长、纪检监

察与审计法律部部长、高级专务,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本公司监事。



袁豁:男,1977 年 10 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航光

电财务部部长、总审计师兼审计部部长,赛维航电总会计师。现

任中航中关村科技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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