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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子:中航电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6-08  

                                                                                                                中航电子


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 2021 - 015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6 月 7 日,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章程修改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订。

        二、章程修订前后对照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六条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28,214,265

         1,759,162,938 元。                  元。
  1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59,162,938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8,214,265 股。

         股, 均为普通股。                    股, 均为普通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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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
       国共产党的组织。分党组发挥领导核
                                            立党支部,统筹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保证一
 2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经费,同时按规定设纪律检查委员。按规定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工会组织,开展
 3
                                            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

                                            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4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

       月时间限制。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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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 一 款规定执

       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起诉讼。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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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讼。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

                                          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第八十一条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公 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 份没 有表决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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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二条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第一百〇一条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7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准确、完整;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公 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 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     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并披

       会审议并披露。                       露。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8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递交     审议通过后,还需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     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股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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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本章程所指关联方与《上海证券           本章程所指关联方与《上海证券交

       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一致。      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一致。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

                                             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六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管理委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部分相关董      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事、公司分党组成员和公司经理层组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人,由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总经理担任。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在       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职权,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对董事会负责。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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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部分相关董事、分党组和      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经理班子协同工作,共同决策、审核      构; (二) 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其实

       审议和提出公司重大事项意见建议的      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工作机制。                            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第一百三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负   露;(五) 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六) 公司

       责贯彻落实国家军工装备项目和国家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立项的航空装备研制任务要求,组织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项目实施,确保任务完成。公司董事      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长即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国家航空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装备工程总负责人。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 根

          第一百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对   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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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以下公司重大事项议题进行审议和审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议;(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一)推动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       人员人选;(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

       行,并对实施过程监控;                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五) 对

          (二)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

          (三)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他事宜。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度;                                  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四)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五)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酬计划或方案;(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

       公司改革、重组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六)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公司收入、分配方案;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七)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

       公司重大融资计划和资产处置方案。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五)

          第一百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

       出有关决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不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管理委员会      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应制订工作规则,具体规定管理委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审议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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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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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11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准确、完整。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党支部,统筹设置党务工作

 12    机构,保证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删除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同时按规定

       设纪律检查委员。党支部对公司重大

       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公司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

       程》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等

       行)》) 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     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

       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工作:

           (一)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          (一)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中     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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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 组织的      部署和上级党 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的贯彻

       决议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团结带领     执行,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

       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务;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挥          (二) 按规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

       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抓好公司领导     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          (三)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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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   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

       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        作、企业文化建设,领导本公司工会和共青

           (四)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

       任,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     负责地开展工作。

       司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 建设、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14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聘。

           第十四章 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

           第二百一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公司设立工会,开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依照宪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 实行民主

 15    管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         删除

       主管理权利。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研究有关

       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或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问

       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

       见和建议

  注:如涉及整条(款)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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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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