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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广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10-14  

                         证券简称:*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1-068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待开庭。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 641,636,558.68 元(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
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公
司”或“甲方”)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信息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胜,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毅坚,执行董事。
    被告二: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摩托”)
    法定代表人:徐毅坚,执行董事。

    被告三: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实业”)
    法定代表人:陈云香,执行董事。
    被告四: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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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徐毅坚,执行董事。
    被告五:徐毅坚
    被告六:陈云香
    被告七:徐金源
    被告八:徐少芳

    被告九:徐少红
    (二)诉讼案件诉讼请求与事实
    1、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富兴公司以及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
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签署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共同合作投资合

同之补充协议》及《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判决解除原告、被告一
富兴公司与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四云山投资、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
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
合同 1 号》。
    2.判决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557,155,296 元。

    3.判决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
为 79,119,719.68 元。自 2021 年 9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以
557,155,296 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四倍计算)。
    4.判决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为 5,361,543 元。自 2021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以上述
第 2 项确定的同期欠付利息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 2021 年 11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以 562,516,839 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5.判决原告对被告二富兴摩托所持有的被告一富兴公司 66.67%(2,000 万元)
股权、对被告二富兴摩托所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 41.74%(9,600 万元)
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决原告对被告四 云山投资所持有 的广东云山汽 车有限公司 11.9565%
(2,750 万元)股权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决原告对被告五徐毅坚所持有的被告一富兴公司 33.33%(1,000 万元)
                                      2
股权及被告四云山投资(5,600 万元)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
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判决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对
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判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

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 11 栋 29、30、31
整层房产的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
    10.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金额为:641,636,558.68 元。


    2、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2 月 19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富兴公司(乙方)以及担保人(丙
方)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签订《共
同合作投资合同》,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分期向乙方出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伍亿陆仟万元整(参考乙方提供的用款计划),用于支付开发项目的建筑

工程款项;乙方自愿承诺依法负责上述项目的建设、管理、经营,并承诺承担全
部盈亏及全部经营风险(除乙方自愿承诺分配给甲方的合作利润外);共同合作
的期限为叁拾陆个月,叁拾陆个月期满,乙方同意甲方全额收回上述提供出资及
产生的相关利润;乙方自愿承担全部盈亏,自愿承诺自甲方出资次月起按月以甲
方实际出资额的年分配率为 18%计算的金额向甲方分配利润;甲方向乙方出资后,

自开发项目实现房产销售收入之月起乙方逐月返还甲方的出资款项;乙方自愿以
在建的“开发项目”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给甲方抵押并出具《抵押担保书》,
丙方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 保,其中 被告五徐 毅坚以其持 有的被告 一富兴公司
33.33%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二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被告
一富兴公司 66.67%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润额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利
润额的每日万分之十补偿,迟延超过 31 日至 90 日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未付利润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十补偿,直至利润付清为止;甲方未能按期足
额收回出资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资额的每日万分之十补
偿,迟延超过 31 日至 90 日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资额的

每日万分之三十补偿,迟延超过 91 日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在任何情况下,
                                      3
乙、丙出现履约能力问题、发现开发项目受阻或其他情况影响甲方依约收回出资
及分配合作利润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出资;等等。
       同日,对于上述债务:
       (1)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书,承诺提供其所开发的 “经
典名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抵押担保;

       (2)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承诺承担个人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被告三科美实业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被告五徐毅坚向原告出具了质押担保书,承诺提供被告一富兴公司出资
额 1,000 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 33.33%)作为质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被告五徐毅坚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5)被告二富兴摩托向原告出具了质押担保书,承诺提供被告一富兴公司出
资额 2,000 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 66.67%)作为质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被告二富兴摩托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2018 年 7 月 10 日,原告(甲方)、被告一富兴公司(乙方)与丙方被告二富

兴摩托、被告四云山投资、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
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共同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合同 1 号》,约
定:
       (1)被告二富兴摩托以其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 41.74%股权(出资额
9,600 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署后,被告二富兴摩托向原告提供了质押担保

书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2)被告四云山投资以其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 11.96%股权(出资额
2,750 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署后,被告四云山投资向原告提供了质押担保
书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3)被告五徐毅坚以其持有的被告四云山投资 100%股权(出资额 5,600 万元)

提供质押,并提供了质押担保书;
       (4)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
徐少红以其与保利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签订的《琶洲
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可获得回迁安置房屋(《收楼确认
书》;约定房屋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 11 栋 29、30、31 屋整层)为乙方

履行上述《共同合作投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向原告出具《抵押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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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如出现被告一富兴公司未能履行《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愿
意无条件配合将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 11 栋 29、30、31 屋整层转让变现后偿还
被告一富兴公司所欠原告债务。
    2019 年 2 月 1 日及 2019 年 11 月 1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富兴公司(乙
方)及共同丙方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

香先后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
议二》,约定:鉴于相关政府机构不接受乙方将“开发项目”抵押给甲方,乙方
未能完成将“开发项目”抵押给甲方的相关手续,各方同意乙方停止办理将“开
发项目”抵押登记给甲方的相关手续;乙方应当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向甲方支
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乙方欠付款前,乙方应按

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甲方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乙
方义务。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起陆续向被告一富兴公司出借款项共 1,193,700,000
元,被告至今只归还了 636,544,704 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557,155,296 元未清
偿。且被告一富兴公司自 2020 年 9 月起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由此

产生逾期利息。
    综上,因被告一富兴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及利息,损害了原告
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依约有权
提前收回借款,要求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

要求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对被告一
富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四云山投资、被
告五徐毅坚在其质押担保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
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
11 栋 29、30、31 整层房产的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计提的利润分配款项全额计提了信用减值

准备。由于本案尚未审理裁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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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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