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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巴传媒:北巴传媒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6-07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的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
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
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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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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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
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
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
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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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会秘书可以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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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
各监事。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公司党委会提议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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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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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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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
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的信
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纪委书记、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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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
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
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
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
董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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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的议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议事规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题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 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 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 董事长认为必要的,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董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 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五) 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六) 公司外部因素影响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会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
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董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应逐项讨论和表决。除征得全体
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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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董事会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疑问
的议题方案,可以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或将方案退回负
责人员,不予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结果,交董事会秘书在
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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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
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
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
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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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
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
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
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
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三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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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
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
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
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
录。
       第四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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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委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就
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对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
司章程,可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
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
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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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特别议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就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在
每年年初由财务部预测该年度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之外的关联交易,金额
不到 3000 万元或者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 的(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
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第四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公
司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
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性质和程度。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
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
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
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属下列情
形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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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5.1 条第(八)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第(八)项的规
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资产抵押及担保事
项,应经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立项、项目论证,报经总
经理办公会议进行项目审核后,方可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
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抵押事项进行评
估/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因素、国家产业结
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
    第五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担保,如确实需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管理制
度;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必须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
风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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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兼并类事项的管理及决策应遵照公司制定的长期投资管
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拟审议的重大事项,应按照
《公司章程》等规定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后,董事会方
可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总经理主持经理层
认真组织贯彻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有关书面报告
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
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
况作出评价,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宗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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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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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
和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制订,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随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和
股东大会运作的实践不断完善本规则,如发现本规则与《公
司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作出修订,
修改后的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同时原《北京
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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