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泰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9-19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20-058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8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2020年9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广州粤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出修改
如下:
序号 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条款 修改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条款
1 原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现修改为: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
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章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提高信息披
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制度。
2 原规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现修改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和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原规则第四条:总裁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 现修改为: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
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为信息披露义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
4 原规则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
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息。
5 原规则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现修改为: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均应当披露。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 原规则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现修改为: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
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原规则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7
项: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须在股东
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将会议决议资料报送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公司上市交易所并将须予公告的决议在经交易所审核后公开披
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露。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前项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总裁或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变化;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生重大影响;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案形成相关决议; 施;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大影响;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7.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股票发行(包含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回购、重大
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收购、发行公司债券等涉及的重大事项;
22.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果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还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原规则第三十一条: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 现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
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 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
制并经指定领导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定期报告未发 部门编制并经指定领导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定期
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在证券部备案。总裁应根 报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在证券部备案。
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 董事长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
露。
9 原规则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 现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授权总裁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10 原规则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现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秘书指定证券部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 会秘书指定证券部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
规起草,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核。 法规起草。
临时报告文稿经审核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发布事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临时报告由董
宜,向上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将公告文稿提请上交所审核,上 事长审核或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
交所审核无异议后,证券部将公告对外公开披露。 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需总裁签发的,如总裁因故不能及时签 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
发,可由相关分管副总经理代为签发。 有关材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
后提交上交所,经上交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需董事长签发的,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及
时签发,可由总裁代为签发。
11 原规则第三十七条: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书根 现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
据总裁的批示具体安排公司内部通报。 书根据董事长的批示具体安排公司内部通报。
12 原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会:公司总裁是信 现修改为:(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法定
息披露的法定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 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证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信息内 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信息内容真实、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
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 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13 原规则第四十五条: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将信息知情 现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将信息
者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知情者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三)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四) 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 人员;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五)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级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
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4 原规则第四十九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 现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
经总裁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 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
件、电子文件等,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 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
录并保管。 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15 原规则第五十八条:公司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 现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系,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按交易金 算体系,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按
额的大小及交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交易金额的大小及交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管理制度规定,采取不同的交易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管理制度规定,采取
授权。对于经常发生的正常业务的费用等采用公司各单位、部门 不同的交易授权。对于经常发生的正常业务的费用等采用公司
逐级审批制度;对非经常性业务交易,如对外投资、发行股票、 各单位、部门逐级审批制度;对非经常性业务交易,如对外投
资产重组、转让股权、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按不同的交 资、发行股票、资产重组、转让股权、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
易额由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交易,按不同的交易额由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
二、《关于修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广州粤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提出修改如下:
序号 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条款 修改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条款
现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原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 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公平、真实、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等法律法规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原规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
3 原规则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相 现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相关人员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关人员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会秘书处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秘书处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4 原规则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 现修改为: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 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不
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不得以新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 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
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5 原规则第十条第 7 款: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现修改为:7、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认定的其他交易。 (1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1)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2)遭受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13)重大行政处罚;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14)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1)—(14)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万元;
时报告: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上述交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6 原规则第十条第 9 款: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现修改为:9、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16)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报告: (1)—(17)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①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报告:
关联交易; ①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公司在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金额及时报告。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a.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b.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7 原规则第十条第 16 款: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现修改为: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 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
核意见;
8 原规则第十条第 23-29 款: 现修改为:
2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2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24、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股份除外)、合并、分立 影响的其他事项;
方案的。 25、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股份除外)、合并、分立
25、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方案的。
26、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6、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7、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27、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8、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8、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29、公司认定的重大事项。 29、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30、上交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9 原规则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
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 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
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10 原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现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
公司派出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发生应报告事项未报告或报告
司派出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发生应报告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
内容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容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情况,如经及时补救未给公司或投
不及时、疏漏、误导等情况,如经及时补救未给公司或投资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且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
者造成重大损失、且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 处罚的,公司将勒令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查清原因,做出检
查,视影响或损失程度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
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勒令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查清原
及经济处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重大损失而导致民事赔偿诉
因,做出检查,视影响或损失程度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给予
讼的,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处罚的,公
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重大损失而导致
司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对相应责任
民事赔偿诉讼的,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人员处以罚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降职或开除等处分,情
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情况 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严重性对相应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降
职或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给司法部门,
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关于设立城市更新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结合公司目前在旧城改造和旧项目的设计、开发、运营等方面的城市更新业
务状况,为更好地开展业务,并理顺公司经营架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
定在广州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城市价值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伍仟万元
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物业
服务评估;供应链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