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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泰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9-19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20-058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8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2020年9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广州粤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出修改
            如下:
序号                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条款                                  修改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条款

 1     原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现修改为: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
                                                                      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章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提高信息披

       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制度。

 2     原规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现修改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和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原规则第四条:总裁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      现修改为: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
                                                                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为信息披露义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

4   原规则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
    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息。

5   原规则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现修改为: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均应当披露。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   原规则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现修改为: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
    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原规则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7
                                                                项: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须在股东
    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将会议决议资料报送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公司上市交易所并将须予公告的决议在经交易所审核后公开披
    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露。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前项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总裁或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变化;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生重大影响;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案形成相关决议;                                            施;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大影响;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7.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股票发行(包含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回购、重大
                                                            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收购、发行公司债券等涉及的重大事项;
                                                              22.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果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还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原规则第三十一条: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       现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

     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   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

     制并经指定领导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定期报告未发   部门编制并经指定领导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定期

     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在证券部备案。总裁应根   报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在证券部备案。

     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           董事长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

                                                                露。

9    原规则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       现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授权总裁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10          原规则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现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秘书指定证券部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   会秘书指定证券部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

     规起草,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核。                               法规起草。

         临时报告文稿经审核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发布事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临时报告由董

     宜,向上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将公告文稿提请上交所审核,上   事长审核或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

     交所审核无异议后,证券部将公告对外公开披露。               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需总裁签发的,如总裁因故不能及时签     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

     发,可由相关分管副总经理代为签发。                         有关材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

                                                                后提交上交所,经上交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需董事长签发的,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及

                                                                时签发,可由总裁代为签发。

11   原规则第三十七条: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书根       现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

     据总裁的批示具体安排公司内部通报。                         书根据董事长的批示具体安排公司内部通报。

12   原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会:公司总裁是信       现修改为:(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法定
     息披露的法定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   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证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信息内   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信息内容真实、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
     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   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13   原规则第四十五条: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将信息知情       现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将信息
     者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知情者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三)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四) 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    人员;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五)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级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

                                                                  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4   原规则第四十九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         现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
     经总裁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     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

     件、电子文件等,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     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

     录并保管。                                                   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15   原规则第五十八条:公司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         现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系,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按交易金     算体系,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按

     额的大小及交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交易金额的大小及交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管理制度规定,采取不同的交易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管理制度规定,采取

     授权。对于经常发生的正常业务的费用等采用公司各单位、部门     不同的交易授权。对于经常发生的正常业务的费用等采用公司

     逐级审批制度;对非经常性业务交易,如对外投资、发行股票、     各单位、部门逐级审批制度;对非经常性业务交易,如对外投

     资产重组、转让股权、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按不同的交     资、发行股票、资产重组、转让股权、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

     易额由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交易,按不同的交易额由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



                  二、《关于修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广州粤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提出修改如下:
序号            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条款                         修改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条款
                                                                现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原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 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公平、真实、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等法律法规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原规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

 3     原规则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相       现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相关人员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关人员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会秘书处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秘书处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4     原规则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       现修改为: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     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不

       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不得以新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     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

       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5     原规则第十条第 7 款: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现修改为:7、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认定的其他交易。                                    (1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1)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2)遭受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13)重大行政处罚;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14)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1)—(14)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万元;
                                                             时报告: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上述交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6   原规则第十条第 9 款: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现修改为:9、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16)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报告:                                                       (1)—(17)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①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报告:

    关联交易;                                                   ①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公司在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金额及时报告。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a.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b.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7   原规则第十条第 16 款: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现修改为: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     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

                                                             核意见;

8   原规则第十条第 23-29 款:                                现修改为:
    2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2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24、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股份除外)、合并、分立   影响的其他事项;

    方案的。                                                 25、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股份除外)、合并、分立

    25、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方案的。

    26、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6、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7、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27、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8、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8、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29、公司认定的重大事项。                                 29、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30、上交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9   原规则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
                                                             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     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
     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10   原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现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
                                                            公司派出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发生应报告事项未报告或报告
     司派出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发生应报告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
                                                            内容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容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情况,如经及时补救未给公司或投
     不及时、疏漏、误导等情况,如经及时补救未给公司或投资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且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

     者造成重大损失、且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   处罚的,公司将勒令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查清原因,做出检

                                                            查,视影响或损失程度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
     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勒令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查清原
                                                            及经济处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重大损失而导致民事赔偿诉
     因,做出检查,视影响或损失程度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给予
                                                            讼的,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处罚的,公
     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重大损失而导致
                                                            司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对相应责任
     民事赔偿诉讼的,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人员处以罚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降职或开除等处分,情

     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情况   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严重性对相应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降

     职或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给司法部门,

     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关于设立城市更新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结合公司目前在旧城改造和旧项目的设计、开发、运营等方面的城市更新业
      务状况,为更好地开展业务,并理顺公司经营架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
      定在广州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城市价值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伍仟万元
      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物业
      服务评估;供应链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