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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盘江股份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11-1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
司治理效率,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并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国资监管机构等相关
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审慎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将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部分事项决策权授权总经理。
    第三条   授权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动态调整等基本原
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第四条   坚持授权不免责,授权不等同于放权,董事会须切
实落实授权责任,加强授权执行监督。


                   第二章 授权事项行权程序
    第五条   授权范围按动态调整原则形成授权决策事项清单
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授权决策的具体事项发生时,党委不再前置
研究讨论。
    第七条   授权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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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决策,根据议题需要由总经理决定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
    第八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
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杜绝越权行事。


                  第三章   授权决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具
体授权内容为:
    (一)研究决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收购、出售、
损失、核销、处置事项: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2.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
    (二)单笔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公司本部与合并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公司,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短
期内部借款、委托贷款;
    (三)3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对外捐赠;
    (四)研究决定超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10%以内的实际投资;
    (五)研究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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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于本项规定。
    (六)研究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行使所投资全资子公司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以下事
项,授权总经理决策。主要包括:
    (一)批准公司章程修订案;
    (二)批准发展规划;
    (三)确定或调整主业;
    (四)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六)其他需由股东作出决议的事项。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授权决策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或相关单位组
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执行情况
应每半年书面向董事会报告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第十二条     当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做出重大调
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授权对象的行权情况评估授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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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
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
开展跟踪监督检查,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
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
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
作的归口部门。
       第十六条   授权对象存在下列情况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决定;
    (二)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十七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
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的事项进行授权;
    (三)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调整,未能及时发现、
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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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授权事项,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2021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公司董发〔2021〕6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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