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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盘江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1-21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23-00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盘江股
份”)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

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 号
《关于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
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6 日,你公司持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19,197.26 万股,占当时盘江股份总股
本的 11.60%。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你公司减持盘
江股份股票 4,749.42 万股,2022 年 4 月 18 日,盘江股份非公开发行

股票完成登记托管手续,你公司所持股份被动稀释 2%。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你公司减持盘江股份股票 1,873.75 万股。
减持后,你公司持有盘江股份比例为 5.8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 5.74%。

你公司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也未及时
披露权益报告变动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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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
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督促有
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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