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2013-04-11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等
有关规定,作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3 年度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审核
意见:
经核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2 年度审
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 2012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 年度
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签字:李国运、李永建、张文品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
章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常性关联
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华电财务根据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包括存款业务、结算业务、借款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业务,该关联
交易事项可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公司及附属公司可通过华电财
务公司获得更加便捷高效、多品种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控股子公司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音
华金山”)通过阜矿(集团)彰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海州露天煤
矿进行发电生产,可以借助燃料公司集中大宗采购的优势,进一步稳
定供应渠道和优化采购结构,保证生产用煤的供应,控制煤价,从而
有效控制生产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参股子公司内蒙古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通过疏干水管
网及附属设施向子公司白音华金山提供生产用水,系因为公司生产经
营所需,为子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协议定价依据锡林郭勒盟物价局
批准的价格,协议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辽宁华电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将继续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白音华
金山和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机组日常维护检修、大
小修等服务(此项业务于 2010 年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交易价
格参照市场价格,按不高于市场价格确定),有利于公司扩大检修市
场占有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属于必要的日常交
易行为,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5、沈阳苏家屯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金山”)与其
全面接管的沈阳市苏家屯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
公司”)因经济业务需要签订了供电、供水协议,发生供电、供水经
济业务,属于沈阳金山与污水处理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续发
生的交易,并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为对方提供供电、供水业务,符合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6、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 2×600MW 机组烟气脱硝
EPC 总承包工程中标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
烟气脱硝系统总承包。这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有效控制工
程造价,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在建项目顺利实施,是
必要的。关联交易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的,交易公平、合理。
7、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根据生产运营及实施在建项目的实际需
要,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而进行的,保护了交易各方和公司的利益,
交易有利于公司项目尽快建成,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保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8、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合规合理的。关
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均回避表决,涉及的关联交
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
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李国运、李永建、张文品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作为沈
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坚持了稳健的会计原则,以规避财务
风险、更能公允反映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目的,确保了公司的规范
运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签字:李国运、李永建、张文品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的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意见说明如下:
1、公司对控股、合营及参股公司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
需要。担保决策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
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11 年度及累计至 2012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
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 李国运、李永建、张文品
二 O 一三年四月十日